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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司法鉴定商业化不能走偏

2014年09月22日 13:27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因为交通事故,霍先生妻子佩戴在手上的手镯被撞碎。今年8月25日,霍先生妻子的玉镯被送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之前,霍先生缴了2万元的鉴定费用。9月初,鉴定结果出来,霍先生妻子玉镯的价值在1.5万到2万元之间。司法鉴定的费用甚至高于镯子自身的价值,这让霍先生想不明白。(9月21日《北京青年报》)

  司法鉴定的费用甚至高于镯子自身的价值,这难免会让人想到“黑市”这个词。试想,如果霍先生的镯子是赝品,那么经过同样的鉴定程序,是不是也要收取2万元的鉴定费?这种收费现象显然不合理。

  然而,它虽不合理,却并不违法。根据我国《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而在这起民事赔偿事件中,霍先生妻子的玉器并不属于已经有收费标准的三大类鉴定项目。此外,玉器鉴定又是一个专业性特别强的领域,其收费即便畸高,由于没有参照标准,鉴定机构也很容易可以自圆其说。

  显然,司法鉴定收费不合理,无疑会盘剥民众财产。从舆论反应来看,很多民众对此就十分愤慨,甚至还有人呼吁将司法鉴定变成一种纯公共服务。然而,司法鉴定推行商业化模式,其实并没有问题。只不过,因为司法鉴定具有公益属性,所以就更该消除这种让普通人看不到标准的收费行为。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对微观价格,除极少数直接管理外,绝大部分不由国家直接干预。也就是说,既然司法鉴定要商业化,国家又不太合适对其直接采用行政手段进行调控,那就必须破除这个行业的垄断,调节服务供求关系,培育和发展市场,保证市场竞争,让市场价值规律发生作用来维持服务价格的公平性。

  总而言之,推进司法鉴定商业化,模式不能走偏。司法鉴定收费畸高,主要原因无非有二:一是,价值规律在这个行业没有发挥正向作用。这说明,在“让市场的归市场”这个大的经济治理理念下,只有保证鉴定服务的供应不是一种类寡头供应,才能把这个行业真正商业化。二是,国家的宏观调控在这个行业失效,形成了监管盲区。这说明,国家有必要对此设立一个收费标准,比如借鉴财产纠纷案件,按照规定比例分段累计收取鉴定费用。  (评论员 文峰)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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