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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公司以“卖玉”为名搞传销骗取6200余万元

2014年09月22日 14:16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俗话说“黄金有价玉无价”,这却成为传销组织骗取所谓加盟费的托词。短短半年时间,这家公司发展代理商达3600余人,投资金额达6200余万元。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泰安锦程泰山碧玉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作出维持原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生意不好公司“转型”

  2011年5月26日,孙某成立泰安锦程泰山碧玉产业有限公司,从事泰山玉石的研发、设计与销售。公司成立之初,按照传统的开设店铺销售玉石的经营方式运行,但生意一直不好。为了扭转困境,2012年3月,孙某与曹某华等人策划以销售泰山玉石、招代理商为依托,发展会员或加盟商,根据交纳加盟费用的多少确定不同等级会员的经营模式。

  投资者以认购玉石的名义向公司交纳1万元、3万元、9万元不等的加盟费,分别可成为公司的初、中、高三级代理商,三级代理商除每月分别从公司获取加盟费的3%、9%、27%不等的“提成”外,还可从其发展的新代理商的加盟费中获取一定比例奖励作为“津贴”。后来,公司又增设县区级品牌店、市级旗舰店两级代理商等。

  玉石销售成了“幌子”

  “2012年8月20日,经人介绍,我去泰山碧玉公司考察投资事宜,其间乘坐该公司商务车听报告、参观玉石博物馆。该公司通过播放短片、授课形式宣传泰山玉,泰山碧玉公司以1万元为投资底线,与投资者签订合同,还赠给投资者一块玉,并每个月按照比例向投资者返利,若发展其他投资者,还可以从该投资者身上得到提成。”投资者何某某表示。而孙某曾任泰安市政协委员的身份,也给公司镀上一层“光环”。

  事实上,该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为加盟商开办实体店,加盟商获得的好处一部分是自己投资的提成,另一部分是发展的新加盟商投资额的提成,发展得越多,获得的利润越多。

  济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孙某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近日,济南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记者 刘晓群通讯员 杨名峰)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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