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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办案索要500万被拒 未获法院支持

2014年09月22日 16:11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海南某公司与江西一家公司为一笔高达5500万的投资款项僵持不下,市民刘涛约定为海南公司打官司追回款项,并索要“代理费”500万。然而,海南公司与江西公司和解撤诉并拿回4400万款项,却不支付刘涛酬劳。

  市民当“代理律师”打官司

  2012年,市民刘涛结识了海南某公司董事长周永,并了解到该公司正面临着与江西一家公司的投资合同纠纷。2012年2月18日,刘涛与周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向江西公司要回投资款项约5500万后,周永支付刘涛500万,如到期未支付,周永每天要支付刘涛所得5%的滞纳金。周永、刘涛在合作中任何一方私自终止合作协议,无论什么理由都要赔偿对方300万。

  协议签订后,周永以海南公司的名义,委托刘涛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涛便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法院审理的两公司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海南公司与江西公司于2012年6月8日签订《协议书》,江西公司退回投资款4400万,海南公司撤诉。

  “代理律师”索酬遇难题

  两家公司官司结束后,刘涛并没有收到约定好的酬劳,于是2014年初他向海口中院起诉海南公司和周永,追讨代理费500万和滞纳金200万。海南公司、周永也提起反诉,要求刘涛返还已支付的代理费150万元,和刘涛终止合作协议赔偿金300万。双方于2014年5月15日对簿公堂。

  刘涛称,自己在与公司签约后,垫资近50万元交纳了诉讼费。为了这场官司,自己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周永则表示,刘涛并非律师,不应收取诉讼代理报酬,公司也未见刘涛为追讨投资款项所付出的劳动。刘涛未按照约定追回5500万,公司有权不支付报酬。而且,刘涛向自己保证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追讨剩下的1100万,又陆续骗取了公司共150万元代理费后,却不再依约追讨投资款。

  法院驳回双方诉讼请求

  海口中院审理查明,周永与刘涛签订合同,并前后向刘涛支付了35.41万元。海口中院认为,刘涛和周永签订的《合作协议》虽约定刘涛和周永合作要回投资款,但从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看实际上是约定刘涛受周永的委托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合同。由于刘涛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其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刘涛索酬请求不予支持,而周永和公司要求归还代理费及支付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考虑到刘涛在代理海南公司与江西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付出了相应的劳务,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产生合法费用的支出,法院酌定周永已向刘涛支付的35.41万元冲抵刘涛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产生的合法支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公民代理不能收费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表示,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里面规定,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业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它社会法律咨询业务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业务。公民可以代理案件,但不能收费,除了必要的合理的支出。

  □本报记者林菲 特约记者符晓玮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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