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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卖官书记频出除掉“隐形翅膀”是关键

2014年09月24日 09:06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大兴区检察院 刘慧慧

  10年内受贿600余次(平均每周一次),受贿金额达500余万元的安徽宿州市委原副秘书长、泗县原县委书记晏金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晏金星并不是第一位“卖官书记”,从江苏省盐城市政协原副主席、曾任响水县委书记的李树春,到辽宁省抚顺市原市委书记周银校,再到安徽省巢湖市原市委书记周光全,无一不是因为卖官受贿而落马。是什么原因让这些本该踏踏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书记”走上贪腐的道路呢?山西省翼城县原县委书记武保安落马时的一句“当书记与当县长就是不一样”道破天机。

  原来,作为地方“一把手”的书记手握选官任官的“提名权”,这成为了部分书记卖官鬻爵大发“帽子财”的“隐形翅膀”。据了解,任命一个干部一般要经过提名、组织考核、相关领导审批、常委会表决通过等程序。尽管票决制表面上看避免了少数人说了算,有利于发扬民主,但也有不愿公开姓名的基层干部透露:“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咋‘决’,而是干部的初始提名权在谁手里。”

  由于程序上存在隐蔽性,决策上存在权威性,监督上存在软弱性,县、市委书记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很多权力并没有明文规定,隐形权力多,自由裁量权很大。因此,这些没有拿到桌面上的隐形权力,很容易沦为某些县、市委书记大肆敛财的筹码,表面上走程序,实际上私下操作,利用初始提名权,造成程序空转。

  要解决“卖官书记”的问题,消除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提名权的瑕疵,防止其异化,必须把提名权真正交给群众,并通过配套制度实现阳光操作,以制度建设增加群众意见所占的比重,从而除掉“卖官书记”利用提名权大搞人事腐败的“隐形翅膀”。

  其实,早在2002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然而,一些地方和单位并未严格执行,因此还需建立配套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组织酝酿推荐的提拔人选,必须按中央有关要求在干部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或在更大范围进行民主推荐,得到多数群众拥护的干部,方可列为考察对象。主要领导个人推荐的人选,也必须按规定进行民主推荐,如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唯有严把干部“提名关”,加强监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彻底除掉“卖官书记”的“隐形翅膀”,从而从源头上克服“在少数人中选少数人,由少数人选少数人”的官场积弊。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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