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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增设“虐童罪”不能再等了

2014年09月24日 09:11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第三只眼

  法律对儿童的保护当本着从严的原则,法律也不能老是滞后于公众意识的进步。就此而言,增设“虐童罪”,对相关儿童保护的法律进行修改,不能再等了。

  据媒体报道,汕头一名男子多次虐打自己的幼子,还将孩子遍体鳞伤的图片发上网。称“打到6点,天亮了,哈哈,还没死。”曝光后,激起网民公愤。

  近年来,虐童事件频频发生,且多数是严重的身心折磨和摧残。虽然每次社会必群情激愤,强烈要求执法部门严惩凶手,但是事后,一切似乎并未改变,虐童事件仍在发生。

  不能说我国现行法律和制度缺乏对儿童的保护。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次事件,事实、证据俱在,构成虐待罪当无问题。但是,就对儿童的刑法保护而言,虐待罪远远不敷所需,其制度设计的漏洞非常明显:首先,本罪的保护对象为一般家庭成员,而非专门针对儿童;其次,本罪主体限定为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这样就使亲属关系之外的虐童行为无法受到追究;第三,在定罪标准上要求达到“情节恶劣”,这意味着一般性打骂不足以构成“虐待”;第四,处罚偏轻,普通虐待罪最高仅判二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最高刑也仅为七年有期徒刑,远低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法定刑。最后,虐待罪在程序上是“告诉的才处理”。实践中一般由被害人自己提起告诉。如果被虐待者是儿童,谁来告诉?正因为刑法机制的欠缺,近年来,很多专业人士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虐童罪。

  其实,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即使刑法是健全的,也只能起到治标的作用,法律必须提供一套系统健全的机制,才能为儿童撑起安全的保护伞。早在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即通过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其中对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学校等教育机构、执法部门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该法在总体上仍是宣言式、倡导式的,它没有提供一套可操作的执法机制,甚至没有一个具体的执法机构,因此它对现实几乎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力。

  近年来,多起虐童事件屡屡引起社会关注,但是,最后的处理都是不了了之。这次的网络虐童事件也有可能重蹈覆辙。法律对儿童的保护当本着从严的原则,法律也不能老是滞后于公众意识的进步。就此而言,增设“虐童罪”,对相关儿童保护的法律进行修改,不能再等了。□沈海平(法律学者)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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