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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成国家赔偿领域司法改革全国首个试点

2014年09月24日 09:47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0)

  记者从昨天下午召开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自9月起本市全部基层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按照行政区划分别集中到三个基层法院审理,以防范不当干预,减少赔偿请求人的合理怀疑。据了解,这一做法不仅对现行《国家赔偿法》有所突破,也使天津成为全国首个试点。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友莉介绍说,由于制度设计和外在压力等原因,国家赔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案件数量偏少分布不均,逾期现象严重,审判质量不高,息诉服判率低,发回、改判率高等现实问题。以本市为例,全市16个基层法院自2011年至2013年,共审结自赔案件36件,其中2个基层法院共有17件案件,占全部案件的47.2%,有8个基层法院连续三年没有该类案件。近三年来我市基层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应予受理而未受理,最终被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指令受理的案件数占全部自赔案件的19.4%,而基层法院不及时做出赔偿决定的“逾期率”为33.3%。

  国家赔偿案件的公权力侵权往往导致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法院存有天然的不信任。实行集中管辖,将自赔案件交由他院办理,用制度保障来防范案外因素对国家赔偿工作的不当干预,可以减少赔偿请求人对国家赔偿案件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集中管辖将基层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统一交由高院指定的少数法院管辖,便于裁判尺度的统一。为此,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基层人民法院自赔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该《意见》规定,天津高院指定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所有基层人民法院的自赔案件;指定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塘沽、汉沽、大港、功能区四个审判区的自赔案件;指定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其他所有基层人民法院的自赔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国家赔偿小组设在审判监督庭,由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依照《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办理自赔案件。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对集中管辖法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集中管辖法院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集中管辖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基层人民法院如不服集中管辖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赔偿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王友莉表示,基层法院自赔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是天津法院国家赔偿领域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项目,通过对基层法院自赔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实现了案件的去行政化,加大了人权保障力度,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今晚报记者 孙启明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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