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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将施行

2014年09月24日 10:0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大力推进“法治四川”建设的一项重大立法举措,实现了电力地方性法规零突破,对保障四川电力持续健康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政府副秘书长蔡竞指出,全面实施条例将进一步明确并落实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电力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和权利,形成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供用电秩序的工作机制和合力,有效解决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中法律依据不足、监管主体缺位、执法机制不健全、执法队伍建设滞后等重要问题。

  强调电力安全事关公共安全

  条例强调,电力安全事关公共安全,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秩序事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电力设施、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最终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突出了条例的法律地位。

  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条例总则规定了各级政府对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领导职责、协调职责,明确了各级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部门,并规定了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条例将电力设施保护与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形成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合力。

  推进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条例按照四川省政府依法治省、依法行政的要求,将电力行政管理职责和电力行政执法职责用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电力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和理顺了电力行政执法关系,解决了电力执法缺位和执法难问题,有利于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

  新建工程不得妨碍电力设施

  条例规定,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不得妨碍电力设施和电力通道。电力设施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相互妨碍的,应当以依法批准的建设文件为依据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项目核准在后的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改造或者采取有关措施的费用。

  明令禁止恶意抢种抢建行为

  条例规定,电力设施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的要求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明确规定树线矛盾补偿标准

  条例明确规定,需要修剪、砍伐的林木或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标准与产权人协商,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紧急情况下,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对林木先行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消除现实危险。条例还规定,逾期不修剪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修剪影响安全距离的部分,并不给予补偿。

  供电企业不得擅自中止供电

  条例明确规定供电企业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止供电。对供电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停电行为制定了严格的约束条款,并对供电企业停电前向用户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作了规定。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终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告,并在计划停电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电话、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用电人。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在网络平台公告,并通知重要用电人。涉及村民的,应当通知村民委员会;涉及居民的,应当在居民小区内予以公告。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条例明确规定了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的情形。记者杨傲多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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