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或将实施 构建联合惩戒机制

2014年09月24日 10:1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距实施仅剩一周时间。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局长马夫今天透露,中央各部委目前都在制定与自己行业管理相适应的“黑名单”,同时,在国家发改委的牵头下,正着力构建一个联合惩戒机制,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将会形成。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后,企业一旦失信进入黑名单,将在哪些方面受到惩戒,外界对此颇为关注。在国新办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马夫就这一社会关切予以了明确回应。

  他表示,根据《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土地出让等方面,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将进行限制和禁入,而且也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联动的信用约束机制。他指出,对于这些,可以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列入的企业在这几个方面进行具体限定。

  “比如,我们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就包括有良好的商誉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当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就属于政府采购法里规定禁入的情形。又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属于以虚假方式作假的,其投标无效。我们也可以引用这一条款,在招标环节对其进行限制。”马夫说。

  《条例》还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涉及的信息一共是7大类,其中前6大类是企业必须报送并公示的;第7类是企业必须报送但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自主选择,其中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如此规定是否会造成大量企业不愿公示上述信息?对于外界的这一担心,马夫也予以回应称,这个担心有必要,但从湖北、辽宁、江苏等已经先期启动企业年报制度的省份实施情况来看,选择对这一部分信息进行部分或全部公示的比例,比预想的比例高得多。相信随着逐步推进,更多的企业会选择除了确实跟自己的商业机密有关的信息不公示之外,其他信息基本都会公示。

  据马夫介绍,根据工商总局近期抽查情况,湖北省选择全部不公示这部分信息的企业占到80%,选择部分或全部公示的占到20%;辽宁省的情况要更好些,选择部分或全部公示的企业占到将近30%。

  “对于某些经营信息,有的企业公示了,社会公众就觉得这个企业肯定经营得不错;你没公示,可能资产、纳税、销售、担保等一系列情况不敢公示,别人就会对你的信用进行考虑。”他说。

  马夫强调,作为本届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一项重要改革内容,信用监管是一种新型监管方式,其目的就是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和行业禁入制度,实施政府各部门、社会各领域的联合惩戒,大幅度提高违法失信成本,从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的监管。“也就是说,企业在自己的生产经营当中,只要是守法经营的,并不会过多感觉到政府监管的存在。”他说。

  马夫同时坦陈,“当然,我们建立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诚信体系才刚刚开始,这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当下社会的诚信环境不容乐观,还有很多问题需要不断地去解决,但是我们相信,任何事情只要开始,就有希望达到目的,不开始就永远没有希望。”记者余瀛波

【编辑:吴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