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质疑墓地闲置费 起诉北京发改委
鄢先生于2011年在八宝山人民公墓租了一块墓地,之后超过一年未安置骨灰,鄢先生因此被告知需要交纳闲置费。对此,鄢先生以公墓收费违法为由,投诉至北京市发改委,但未获得支持。随后,鄢先生将北京市发改委诉至法院。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
2011年7月,60岁的鄢先生在北京市八宝山人民公墓租了一处墓地,当时的墓穴造价为8.8万元。鄢先生与公墓签订合同,并依约交纳了50%的费用4.4万元。一年之后,鄢先生并没有安放骨灰,按照合同规定,鄢先生须每年交纳总款项5%的墓地闲置费。
对此,鄢先生认为,自己与公墓方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双方是承租关系,公墓方在20年的租赁期间内应当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公墓承租人享有使用权。鄢先生认为不存在闲置一说,更不应当再交墓地闲置费。
对此,北京市发改委表示,鄢先生把墓葬设施租用费和墓穴租用费进行了混淆。墓葬设施租用费有墓地工程费、墓地工料费、工程造价等不同叫法,但实际上就是设施本身的费用,不同设施按质论价,价格面议。墓穴管理费是另行项目,有相关依据。而闲置费是鄢先生和公墓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处置措施,为了避免不及时安放骨灰造成闲置。
八宝山公墓也作为第三人出庭,其认为原告应该交纳闲置费是在合同中明文规定的,原告在理解上存在误会。八宝山公墓一方表示,因国家规定不允许向在世的人出手墓穴,故公墓方收取闲置费用一方面是因为管理的确需要成本,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节约土地,防止有人“转租空置墓穴,从中牟利”。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记者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