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10龄童水库溺亡 水库未设警示被判担20%赔偿责任

2014年09月24日 11:01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水库未设警示标志 被判担20%赔偿责任

  今年正月初四,小超(化名)随同父母,到平和县秀峰乡龙岭村外婆家玩。其间,小超和3个小邻居到离家不远的龙岭水库边玩,由于玩火导致河道边甘蔗园失火,小超到水库边捧水灭火,失足跌落水库溺亡(5月17日A3版曾作详细报道)。

  昨日,漳州平和法院霞寨法庭一审判处,水库经营管理者——平和安特水电公司(以下简称安特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3.8万余元;而死者家属未尽到监护职责,要自行承担80%的责任。小超的父亲叶国锋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上诉至漳州中院。

  事发后,经办法官多次到事发地点进行了走访调查。法院审理认为,安特公司作为龙岭水库的经营管理者,改变了河道原有的状态,但并未在事故地点等较为危险之处,设立安全防护措施或安全警示标志。所以,安特公司应承担叶国锋损失的20%赔偿责任。

  而小超事发时已是一年级学生,应当知道玩火、玩水具有危险性等安全知识,却擅自到水库边玩火,并因自身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溺水死亡。加上其父母在外出省亲时,本该加强监护的情况下,监护不力。两者成了小超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所以应自行承担80%过错责任。(海峡都市报记者 曾炳光)

【编辑:吴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