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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拟规定的哥不得用召车软件在候客区揽客

2014年09月25日 09:0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日审议了《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草案从经营权配置、电召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规定,位于乘降站等公共场所,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指定区域停车候客,按序排队,不得通过手机召车软件等方式在排队候客区揽客。

  新增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

  “截至2013年底,辽宁全省出租汽车总量为90885辆,出租汽车经营业户23138户,从业人员近20万人。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的万人保有量为22辆,居全国第10位。”辽宁省交通厅厅长刘焕鑫说,尽管如此,出租汽车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与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之间仍存在较大矛盾,因此有必要制定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地方性法规。

  刘焕鑫表示,客运出租汽车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应由政府对出租汽车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当前,由于市场炒高了部分有偿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价格,导致政府提出的市场准入、退出措施遭到一些既得利益人员的反对,并由此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其根源就在于政府配置公共资源的调控能力已经严重受到市场制约。

  为此,草案对新增经营权和原有经营权分别作出规定,其中明确,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在经营期限内,经营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

  草案还规定,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确需继续实行有偿使用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偿使用方案,并明确有偿使用期限。有偿使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偿使用方案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由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听证会,就方案中有关经营权的出让时间、数量、方式和价格等进行听证。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有偿使用所得,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出租汽车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有偿取得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可以按照规定转让。无偿取得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电召服务禁违规加价议价

  刘焕鑫称,目前,以“滴滴”和“快的”手机软件召车为主的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在辽宁省应用较广,在方便部分乘客打车的同时,也暴露出收费不规范、拒载和行车安全等问题,急需予以规范。

  草案对电召服务的有关事项作出规范,其中明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客运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系统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客运出租汽车电召需求信息通过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运转、全过程记录和播报。

  针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电召服务的基本要求,草案也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明确,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提供电召服务的,应当在不影响行车安全的状态下进行相关操作;位于乘降站等公共场所,应当在指定区域停车候客,按序排队,不得通过手机召车软件等方式在排队候客区揽客;预约成功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启电召服务标志或者暂停运营标志,根据乘客电召服务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加价、议价。

  针对“打车难”编制发展规划

  关于提高服务质量问题,尤其针对出租汽车“打车难”的现状,草案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编制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城乡交通状况,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草案规定,出租汽车运营服务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衣着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安全行车,并遵守下列规定:按照合理路线行驶;不得固定线路营运、异地营运或者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租、载客;不得拒载乘客;按照规定使用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车载收费设施等营运设施,计价器出现故障、失准、显示不全时,不得营运载客;位于乘降站等公共场所,应当在指定区域停车候客,按序排队、顺序走车,不得离开驾驶座位招揽乘客。

  草案还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经营者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审验;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经营者是否继续经营、车辆更新、新增运力的重要依据;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驾驶员,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情节严重的,取消驾驶员从业资格。

  跑远道载客最高罚2000元

  草案还针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在非出租汽车上设置出租汽车营运标志,安装营运设施的,处5000元罚款;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的,处两万元罚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处3万元罚款。

  草案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运营服务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未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的,处100元罚款;未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未使用税务部门监制车费票据的,处200元罚款;在乘降站等公共场所未在指定区域停车候客,按序排队、顺序走车或者离开驾驶座位招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合理路线行驶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不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出现故障、失准时继续营运载客的,处2000元罚款。见习记者韩宇 记者张国强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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