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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男在电梯口多次猥亵女性 专挑上下班高峰时期

2014年09月25日 14:40 来源:西部网 参与互动(0)

  最近,西安市某小区张贴的一张告示让住户神经绷得紧紧的,很多人都知道了小区里有一名“不穿衣服的男子”。

  这张告示被贴在了小区D栋楼电梯口前,上面写着:针对经常有一男子不穿衣服在楼内跟随女性猥亵的行为,已严重影响楼内住户的正常生活。物业人员加大侦查力度,却一直未抓到其人。落款是小区物业公司。就是这张告示让这栋楼的女住户上下班都小心翼翼的。

  小区住户小张:“我很愤怒,很生气,因为我们女孩本来就是弱势,而且我也不知道这个人到底是不是这个小区的人,如果是(住)一栋楼的话,想想都害怕,有时候说不定还跟他坐过同一个电梯呢。”

  小区的物业经理告诉记者,因为这名男子的怪异行为而接到住户投诉,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

  西安博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经理刘斌:“今年4、5月份出现过好多次这样的情况,就是他老是光着身子就出来了,跟随单身女性,然后中间,前两个月一直没有发生类似的事情,应该在前天的时候,他又出现了两次。”

  小区住户刘女士:“物业的人告诉我,刚好就在我住的这一层,出现的这个人。他是早上八点多,可能一个女同志在电梯口等电梯的时候,刚好这个人就出来了,出来了她自己就吓得往家跑。”

  根据受害者提供的线索,物业工作人员初步确定这名男子为该小区的住户,20岁左右,一般挑上下班高峰时期在10到14层楼的电梯口猥亵女性,精神似乎也有问题。但由于电梯口没有监控,一直无法确定这名男子的身份。

  小区保安:“上去一看就不见人么,特别是晚上,一上去就不见人。(受害者)一打电话(男子)就赶紧跑了。”

  小区住户娄女士:“挺害怕的,因为有时候也是一个人住,有时候下班比较晚的话,回来就比较担心。”

  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华:“根据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是个精神病人,也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话,他在不能辨认或者无法控制自己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时候,这种情况是不予处罚的,但是应该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或者是治疗;如果他是一个正常的人,根据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在公共场合暴露自己身体,情节恶劣的,应该处拘留5到10日。”

  小区的物业经理表示,他们已经锁定了几个可疑住户,接下来会通过受害者的辨认进一步排查,这段时期建议业主进出家门时,尽量结伴而行,一个人的时候,也可以要求小区保安护送到家。(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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