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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用人单位监管 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2014年09月25日 15: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背景】

  随着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劳企之间的劳动用工行为逐步得到较为有效的规范。但2013年以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新情况,即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在一、二审诉讼之前或诉讼期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予以核准后,用人单位故意隐瞒这一重要情况,仍然使用原单位印章、营业执照等参加诉讼活动,直到二审程序结束前再予以披露的情形。用人单位这一行为导致人民法院只能以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消灭,不再具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为由终结诉讼。

  近期,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纠纷案,劳动者(五级伤残)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包括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在内的共计30万余元的赔偿责任,该院判决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在重庆一中院二审庭审中,用人单位举示了该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的通知书,法院只能裁定终结诉讼。

  用人单位这一规避法律责任的恶劣行为不仅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障碍,更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集团诉讼、工伤赔付等类型案件中容易引发群体性、弱势个体的信访、上访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针对上述问题,重庆一中院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渝一中法建[2013]4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注意到2013年以来作为诉讼主体的用人单位在诉讼前后被注销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不容忽视。以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庆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华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淮民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纠纷案为例,我院发现了以下问题:李淮民在庆华公司工作期间,遭受五级工伤,李淮民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庆华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共计30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庆华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中,庆华公司举示了一份新证据,即贵局出具的企业法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庆华公司注销登记。该证据显示庆华公司是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在贵局办理了注销手续。庆华公司的被注销行为直接导致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丧失,不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事诉讼活动因此不能继续进行,本院只能裁定终结诉讼。劳动者希望通过诉讼手段获得工伤赔付的愿望落空,情绪激动,本院多次做释明工作,告知其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之法。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故意隐瞒被注销这一重要事实参与诉讼,不仅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埋下了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隐患。鉴于上述情形,特建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该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的条件、申请注销时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明确,故建议贵局加大对全市各分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严格审查企业申请注销的核准条件及提交的相关文件,尤其是审查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严防未经清算或清算不彻底的注销申请通过核准。

  二、注意审查企业清算义务人对其作出的注销承诺有无履行能力和保证措施,是否存在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行为,是否存在转移资产、销毁隐匿企业财务账册致使企业资产状况不明的行为,防止企业或实际控制人借注销行为逃避企业债务。

  三、对企业注销后继续以原企业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严肃执法,通过将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资料记入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限制其担任任何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监管方式,完善退出机制,加强对已注销企业的后续监管。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效果】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该司法建议后,就建议书中反映的问题专门成立了企业法人核准注销问题调查小组,召集相关分局进行专题研究,对吊销时间长达3年以上未正常营业的、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遭到劳动者投诉的、企业注销后仍以原企业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等类型企业相关情况进行了梳理,以会议纪要的方式进行备案。该局在书面回函中表示:一是定期审查存在“逃逸”可能的企业的经营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建立注销企业登记台账并抄送法院,加强沟通了解;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性管理,尽量减少因企业规避责任的行为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障碍。

  (作者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江北区人民法院)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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