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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审判庭”的价值

2014年09月25日 16:3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20年前,随着上海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为老年人社会服务的需求迅速增长,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首创了专门审理涉老案件的“老年审判庭”。老年审判庭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标签,而是一个人口老龄化社会背景下贯彻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载体,其积极意义在于使涉老案件的审理工作专门化。

  涉老案件办理的专门化,创造了独特的服务老年人的民事审判工作模式。老年人的基本人权应受到特别关注,老年人在审判活动中应得到特殊照顾。专司涉老民事审判工作的老年庭,为了解老人之需、解决老人之难提供了一种有益的形式。老年庭的法官们针对老年人的特点,探索出一系列适合老年人的工作方法。诸如,从立案、审理、执行三个环节,确立了优先受理、方便诉讼、着重调解、审执兼顾、依法保护五项工作原则;为方便老人,老年庭成员采取上门受理、上门谈话、上门开庭、上门执行、上门回访的工作方式;在审理中,法官积极指导老年人正确、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这一切造就了涉老案件办理特色。

  涉老案件办理的专门化,确立了涉老案件办理工作的长效机制。静安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老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从“设立涉老案件立案绿色通道”、“提供涉老案件审理便捷服务”、“加强涉老案件优先执行”、“完善老年人维权社会网络”、“强化涉老纠纷化解宣传引导”五个方面对涉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规定具体、明确、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不仅体现了尊老、敬老、爱老、护老的宗旨,而且还反映了司法能动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涉老案件办理的专门化,形成了“司法护老”的理念。老年审判庭的设立并不在于超越或改变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规范,而是在于创新一种护老的工作机制。静安法院在老年审判庭工作中形成了“司法护老”的理念,并运用这个理念指导工作。人口老龄化是社会文明的表现,法律护老更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法律护老包括立法护老、司法护老。《联合国老年人原则》要求各国保证对老年人状况进行优先注意,并强调老年人的“独立”、“参与”、“照顾”、“自我充实”和“尊严”。我国在全国人口老龄化到来之际,适时地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又对该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凸显了对老年人的倾斜保护。立法的护老要求司法的护老。用“司法护老”的理念指导审判工作实践,既保护了老年人的权益,又实现了案结事了,还教育了相关群体,营造了尊老、敬老、爱老、护老的社会氛围。

  老年审判庭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作为一种组织机构的本身,其意义在于形成一整套适合老年人的审判工作模式,建立涉老民事审判工作的长效机制,确立“司法护老”的社会理念。(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傅鼎生)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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