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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县政府未尽审查义务致房屋冒名转卖被判赔

2014年09月25日 17: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广州9月25日电 (索有为 范贞 蒋春香)三人共有的房屋在14年前被人擅自抵押借款,后因房管部门未认真审查导致房屋被冒名卖掉并过户登记。14年后,三房主打了两场官司,县政府被判决违法却拒绝赔偿。

  9月25日,王某佳收到广东高院终审判决,广东高院维持清远中院原判,判决佛冈县政府赔偿王某佳等人损失19.6万元。

  共有的房子不知何时“换了主人”

  1987年2月,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的王某佳、王某平与王某安三人以27259.32元共同购得一处房产,王某佳领取了房产证,王某平与王某安领取了共有权保持证。1996年,王某佳兄长王某忠为借钱,在未取得上述三人同意情况下,偷偷拿了王某佳的房产证抵押给朱某,但没有抵押登记手续。

  后王某忠无力还款,朱某便冒充王某佳等三人的签名,委托中介将房屋以3.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何某。1998年10月9日,在王某佳等三人既未到现场亲自办理也无委托他人代办的情况下,当地房管部门将该房屋过户到何某名下,后佛冈县政府为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

  政府被判决败诉却拒绝赔偿

  2012年4月,王某佳三兄弟以佛冈县政府为被告,何某妻女为第三人(何某已去世),向佛冈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政府颁发给何某的房产证。

  佛冈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8月4日,何某与地产中介服务公司签订《合约》购买涉案房屋,并于1998年9月29日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黄某佳、黄某平、黄某安”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议定涉案房屋成交价格为18000元,并一次性付清款项。何某去世后,涉案房屋由其妻女居住,至今仍然登记在何某的名下,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审理过程中,王某佳三兄弟提出对“黄金佳、黄西平、黄日安”签名笔迹的鉴定申请。结果显示,“黄金佳、黄西平、黄日安”签名笔迹并非王某佳等人所写。法院认为,确认佛冈县人民政府颁发房地产权证给何某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由于冒名卖房者已不知所踪,善意第三人取得也无法返还该房屋。2013年6月26日,王某佳等三人向佛冈县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请求按2012年度同地段市场价格计算,赔偿其三人财产损失35万元。两个月后,佛冈县政府作出了不予赔偿的行政决定。

  房主再次起诉终获赔偿

  2013年9月27日,王某佳等人不服佛冈县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向清远中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撤销决定书,判令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

  佛冈县政府认为,为何某颁发房地产权证给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原告将涉案房产证在没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用于担保抵押借款,造成涉案房产证原件失控,抵押房屋被他人变卖抵债,让他人冒充签名骗取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提供了便利条件,而且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造成其直接损失,涉案房产在市场经济中升值或者贬值的部分属于间接利益,市值35万元的索赔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

  清远中院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房管违法登记行为导致原告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行政违法赔偿案件。被告佛冈县政府在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疏于审查,没有履行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的责任,在没有原产权人签名认可及亲自到房管登记部门办理手续,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情况下,将原属原告的涉案房屋转移登记在何某名下,违反了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显属违法。

  清远中院通过摇珠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产评估价为196303元。故清远中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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