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重点整治“不作为” 对照检查26项重点问题(4)
解读
省纪委解读“不干事、不担事”突出问题专项督查——
为官不为党纪不容
本报海口9月25日讯(记者彭青林通讯员林映)“不干事、不担事”的具体表现如何界定?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如何处理?——就全省开展深入整治庸懒散奢贪“不干事、不担事”突出问题专项监督检查行动中的这些问题,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表示,专项督查行动是根据党纪规定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方案并开展的。党纪对“不作为、不担当,不干事、不担事”的现象,已有明确的规定、认定标准和纪律处罚要求。
“在现阶段,‘不干事、不担事’越来越成为‘四风’的外在表现形式。”该负责人说,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列举并剖析了4个层面比较突出的25种“四风”表现形式,其中有20种都与“不作为、不担当,不干事、不担事”有关。
事实上,党的纪律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中,对不作为、不担当、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作出了纪律处罚规定。根据规定,失职、渎职行为共包括31种情形和具体行为,基本囊括了“不干事、不担事”的主要具体表现。
此外,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章“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第十四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中,也对一些“不干事、不担事”表现明确了处罚规定。例如,少数基层干部工作作风粗暴、侵犯他人自由的,在台风等灾害中擅离岗位、不救灾救人的,参与黄赌毒或为其提供方便条件的,等等。
省整治庸懒散奢贪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述党纪规定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明确了26个重点检查的问题,有利于把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表示,对于督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将严肃执纪问责。处罚标准也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情节轻重、造成损失大小和社会影响,予以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