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检察机关将设专门组织监督知识产权法院

2014年09月26日 11:35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挂牌后,检察机关会确定与知识产权法院相对应的检察机关承担法律监督职责。

  今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根据决定,随着法院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最高检将确定与知识产权法院相对应的检察机关,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

  最高检初步计划,北京市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确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检察分院负责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确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行法律监督。

  据悉,在上述相对应的检察机关,将设立专门的组织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检察人员履行对知识产权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将加强对知识产权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和指导,积极稳妥地开展知识产权检察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吕洪涛表示,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如果发现法官在审判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后,如果人民法院拒绝纠正或者不予回复,提出监督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由上级人民法院监督纠正下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如果法官拒绝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职务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编辑:王硕】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