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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遭“反垄断调查” 媒体:有标杆性意义

2014年09月26日 15:22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最近,有媒体披露,河北省政府因规定“本省客运车路桥费半价,歧视外地车”,而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六年来首次被涉及、接受调查的省级行政机关。
  由于《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对大型企业集团和一些洋品牌的市场垄断行为,一直还是抓得比较狠的,处罚力度也不轻。可是,与此相对照,我们对行政机关涉嫌垄断和非正当竞争的行为却处分乏力。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拥有很大的权力,而且又往往打着发展地方经济、改善民生的旗号,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搞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这就具有很大的迷惑性,而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往往认为自己与政府本是“一家”,这事不好管。再加上目前的《反垄断法》规定,“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因为依据此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并没有直接的处理权,只能建议,因此对行政垄断的约束作用有限。
  从某些地方政府看,它们已经习惯了用行政权力解决一切问题的思维,依法行政、依法进行行政审批的观念十分淡薄,远没形成自觉意识。人民政府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是一个法治政府的责任和题中应有之义,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整治行政垄断已成为当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从这一意义上说,这次国家发改委依法首开先河地对河北省政府的垄断违规行为发出执法建议函,对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无疑具有标杆性意义。
  以上事件昭示我们,既要加强对政府官员的法制教育,正确的政绩观教育和廉政教育,又要通过进一步的立法,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名副其实,真正具有独立的“执法”权,而不能仅仅是旁观者式的建议。如此,才能有效遏制行政垄断行为的泛滥,在公众面前树立起一个具有公信力的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的良好形象。(陈宁生)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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