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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手术致患者全脑缺氧后身亡 医院被判赔164万元

2014年10月09日 14:30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0)

  医院被判赔偿死者家属164万元

  前不久,市三中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子:涪陵区一男子到某民营医院做一个切除胆囊的小手术,因医生失误,患者变成植物人后不治身亡。法院一审判决该医院承担90%的责任,赔偿男子家属各项损失164万元。

  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胆囊切除手术中成植物人

  法院审理查明,30多岁的李某在涪陵区人民东路租了一间门面经营浴足、修脚。2012年7月17日,李某因胆囊结石到涪陵区某民营医院治疗,第二天手术切除胆囊。麻醉过程中,李某出现昏迷等危急情况,当天转入涪陵区中心医院抢救。因急性缺氧引起全脑缺氧性损伤,李某不幸成为植物人。

  2012年底,李某的家属诉至涪陵区法院,向医院索赔132万元。

  司法鉴定表明:该院医疗处置过程中存在过错,是导致李某全脑缺氧性损伤的主要因素;李某呈植物人状态,属Ⅰ级伤残等级。

  随后,李某家属索赔金额改为613万元。

  当事人称外科医生打麻药

  今年1月9日,该案移送至市三中院。李某家属更改赔偿金额为113万元。

  法庭上,李某家属诉称,因医院过错,李某在麻醉过程中出现危急情况,一直昏迷未能好转,成为植物人状态,后来在今年4月14日死亡。

  医院辩称,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李某有次要责任,个人应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担责90%

  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司法鉴定已明确“医院在李某的医疗处置过程中存在过错,是李某全脑缺氧性损伤的主要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的规定,认定由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认定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82万元。

  法院还认定,原告虽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并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据此确定由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原告主张应推定被告有过错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与鉴定意见不相符,故不予采纳。

  日前,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家属164万元,扣除已支付及赔付,还应支付43万元。

  因一个小手术最终导致死亡,实在令人惋惜。那么市民在求医问诊、突发危急情况时应该怎么办呢?

  市第七人民医院外科医生杨登齐建议,市民求医问诊最好选择在医疗资源相对更好的公立医院,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公立医院可信度更高。

  杨医生介绍,医院在手术前会给病人抽血化验,检测内脏功能、心电图、传染病等,病人术前需要准备的是提前一天进医院,安排好护理等,然后根据具体手术听从专科医生安排。

  杨医生还介绍,在手术前,医生会根据病人情况,将手术过程中所有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都想到,并做好应对准备。因此,万一发生危急情况,病人家属正确做法是听从医生嘱咐,尽量减少损害。

  他建议,手术后病人家属首要任务是听医生建议,做好护理,积极对病人开展康复治疗。(见习记者 胡其涛 通讯员 刘继雁 郭金生)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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