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带伤参与游戏致骨折 双方被判共同担责
2014年10月10日 10:49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翟先生在一商业广场参与某广告公司组织的品牌宣传活动。在参与大力士游戏中,使用游戏锤砸游戏机器导致右臂受伤。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责任,广告公司支付翟先生医疗费等4万余元。
2013年3月8日,翟先生在某商业广场参与某广告公司组织的商业活动游戏时不慎右臂受伤,当日被送往抢救中心就诊。翟先生陈述病情时称,2011年,其右前臂骨折并进行过手术治疗。
后经鉴定:翟某右桡骨骨折的损伤符合十级伤残,右桡骨部位的新伤和旧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翟先生将商业广场及广告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118103.05元。
被告商业广场认为其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广告公司则辩称,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已进行过安全告知,原告明知右臂有伤,仍使用右臂参加活动,因此,原告负完全责任。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广告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在选择击打游戏进行品牌宣传活动时,未能充分提醒游戏参与者游戏的风险,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应量力而行,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广告公司与原告的责任比例各为50%。最终,法院判决广告有限公司赔偿翟某49109.17元,商业广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记者 孔德婧)
【编辑:刘彦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