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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铁腕治腐不应有行贿者“安然无恙”

2014年10月10日 11:08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无论是刘铁男一案行贿者“安然无恙”,还是“重受贿而轻行贿”受到舆论质疑,都提示有关方面尽快完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给行贿者逃脱法律惩罚的机会。

  事涉刘铁男一案的前“山东首富”宋作文,近日出现在公众面前。国庆假期期间,宋作文在山东烟台出席了龙口市第三届孝德文化节并致辞。同时,从公开渠道来看,涉及刘铁男一案的多家企业负责人,目前也基本“安然无恙”。(10月9日《新京报》)

  涉及刘铁男案的多位企业负责人,基本上都属于行贿者。庭审中,刘铁男主动交代,曾收受宋作文的款项754万元。然而,目前包括宋作文在内的一些行贿者却“安然无恙”。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或是因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有证据表明,宋作文等人均向检方提供了证言。尽管对宋作文等人免予处罚有法律依据,但公众却很难接受这样的结果。

  事实上,这种“重受贿而轻行贿”的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相关案例有很多。虽然1999年最高检就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行贿数额达1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犯罪。但行贿数额超过1万元的案件中,依然很少见到行贿者被惩罚。2012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行贿犯罪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遗憾的是,涉及刘铁男一案的行贿者却“安然无恙”。这不免让人想问,虽然宋作文等人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但行贿者“主动交代”就可以不受一点惩罚吗?

  很显然,行贿者通过行贿一般会获得不少好处,同时还腐蚀了公权力,损害了公平正义。如果行贿者不受到应有惩罚,这等于是说,行贿代价很小甚至无风险。如此一来,恐怕就会有更多企业负责人愿意去行贿,因为在案发之前可以获得巨大利益,即使案发,只要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就可以万事大吉。

  必须看到,在市场经济机制还不健全的当下,很多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依靠的不是企业自身的竞争力,而是依靠行贿手段去获得竞争优势。如果轻易放过行贿者,就会变相鼓励行贿,损害市场公平。从维护市场公平、公权力形象的角度来说,应该对那些“主动交代”的行贿者进行相应惩罚。

  无论是刘铁男一案行贿者“安然无恙”,还是“重受贿而轻行贿”受到舆论质疑,都提示有关方面尽快完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给行贿者逃脱法律惩罚的机会。即使行贿者主动交代、配合调查,也应该根据行贿数额以及行贿造成的危害程度来处罚,总之,不能让行贿者“安然无恙”。

  据悉,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重点查办行贿犯罪电视电话会议上,传出一条重要信息——“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但愿这样的表态尽快兑现,能体现在刘铁男案以及今后对贿赂案件的办理上。  □华西都市报特约评论员 冯海宁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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