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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条例将于11月实施 单设旅游者一章

2014年10月13日 11:17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旅游大省海南日前修订通过了《海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条例》,公开后被当地媒体视为“促进海南旅游业发展的一部基本法”,以期能解决零负团费、欺客宰客等旅游业顽疾。但在业内人士看来,《条例》虽是堪称不错的法规,但与旅游业现实仍有距离,执行起来不会太顺手。

  海南作为国际旅游岛,已然是中国旅游业发展的热点地区,长期受到舆论关注。2011年以来,集中出台了多部旅游法规,内容涵盖旅行社、景区、导游、旅游价格等多方面的管理。

  去年10月1日,我国首部《旅游法》正式实施。《旅游法》实施一周年以来,处在变革中的海南旅游业,喜中有忧。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最为业界关注。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用法律法规向强迫购物、欺客宰客、零负团费等行业乱象“亮剑”。去年以来,海南借力《旅游法》,对旅游市场保持高压态势,分批次曝光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和导游名单,多次整治受诟病的旅游“四黑”、“零负团费”等现象。海南省新修订的《条例》,也依据《旅游法》,并结合海南旅游业实际情况,对欺客宰客等旅游业顽疾,作出了比之前更详细的规定。

  虽然今年国庆节期间海南旅游呈增长态势,投诉率也在下降,但海南旅游业内人士仍感到,立法和执法的难统一,给整顿旅游行业顽疾带来很大困扰,立法找的是依据,执法则看重突破。

  合理确定景区门票等旅游产品价格、杜绝欺客宰客和强迫购物等,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单靠旅游委监管,远远不够,物价部门、工商部门、公安司法部门要联合监管,只要一遇到黑旅行社、黑导游,问题就来了。

  “法律法规很正确,但其中未细化的部分,给管理部门造成困难。”该旅游业内人士举例,虽景区、旅行社、酒店等旅游产品在《旅游法》监管之下,但是景区门票、旅行社价格、酒店价格、旅游产品价格又归物价部门监管,如此一来,执行、管理和法律便会起冲突。如果某企业因制定旅游产品价格不合理,违反了《旅游法》,那么,物价部门就是其主管部门。也正是因为法律的模棱两可,与部门间参照的法律衔接不上,导致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违法行为,很难界定。目前,很难找到已被物价或公安司法部门惩处的案例。

  “这就需要地方立法予以完善,真正找到突破口。”该业内人士如是说。

  海南在新《条例》中单设了“旅游者”一章,明确规定,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时,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一系列权利。不过,这在业内人士眼中,同样是一个没办法界定的规定。监管部门对旅游者进到旅行社指定地点购物,是其自主选择还是因导游的“游说”,不得而知。

  除此之外,“零负团费”滋生了旅行社给导游奖励费、回扣费,只要你成功“游说”旅游者进店消费、进自费景点,你就能拿到回扣,海南省新《条例》同样明确规定禁止零负团费、禁止价格虚高。

  2012年,海南就推出了电子行程单,控制零负团费现象。它依托高端电子旅游服务设备,涵盖了旅游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景点景区电子门禁等,旅行社需制作电子行程单,游客便可预付酒店、景点等费用。

  不过该业内人士认为,这同样概念模糊。《旅游法》规定,旅行社接团要按行程单走,行程单受法律保护,但电子行程单就不一定了。遗憾的是,电子行程单这一有效管理手段,却未能体现在海南省的新《条例》中。

  海南省旅游委10月8日发布的黄金周旅游信息显示,今年海南国庆黄金周,一改以往大量游客涌入景区观光的现象,酒店度假加购物消费成为游客新宠,一些二三星级酒店和社会旅馆,虽然便宜,但订房率远不如千元价格的五星级酒店。

  海南一县级市的旅游局负责人表示,旅游部门对社会旅馆没有监管职能,很难强制要求其配合工作,给落实《旅游法》工作带来很多阻力。业内人士称,旅游主管部门目前只能对那些星级酒店进行执法、管理,但对一些社会旅馆以及未评星的高档酒店,基本没有管理、执法能力。尤其是那些社会旅馆,难以有效监督。

  在这位业内人士看来,目前,海南旅游业界仍未达成共担旅游市场健康发展责任的认识,这就要求地方立法弥补全国性旅游法规的不足,并充分考虑法律的可执行性。王玉洁 本报记者 任明超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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