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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司法公开与媒体传播的共存之道

2014年10月13日 16: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司法与媒体的关系问题并非是一个新鲜的话题。随着网络新媒体的兴起,革新了传统舆论表达的固有模式,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最终目的均为促进司法正义。司法与媒体既存在内在的统一关系,相互之间亦有冲突和制衡,必须辩证理性地看待。

  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最终的目的均为促进司法正义。基于司法与传媒不同的运作规律和价值取向,在现代社会,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呈现出剪不断、理还乱的错综复杂关系。尤其随着网络新媒体的兴起,革新了舆论表达的固有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媒体接近权,使得媒体传播又具有了众多前所未有的表征,如议题设置全民化、群体效应凸显、“蝴蝶效应”加剧、舆论控制弱化等有别于传统媒体的根本性转变。它们试图通过强大的舆论场对法院审理的重大敏感案件“发声”,以期实现对司法的监督。而作为自诩或被他人视为更理性的法律人的我们,在为个案得以妥善解决、促进更公正合理制度的建立而深感欣慰之余,是否更应从经验和实证角度展开讨论,并对一些根本性的制度问题进行思考?如舆论是否等同于民意?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考量民意?媒体传播如何规范和自律?如何更好地实现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等等,这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今年3月,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发布了第9号规范执业指引,规定律师“对有关案件的公开言论应当严谨审慎,对案件信息的公布和传播应当符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并特别指出,“在判决生效之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包括微博、博客在内的各种方式公开案卷材料、辩护词、代理词,或者向无关人员泄露办案信息”。该规定旨在防范律师利用包括新媒体在内的各种传媒,传播、宣扬案件信息,进而煽动媒体受众情绪,对审理案件的法院和法官造成心理压力,谋求对本方有利的判决结果。这意味着有关部门正着力于对包括律师在内的信息源发布主体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规制,以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假借民意之名行谋私利之实。笔者以为,务必从规范层面将相关主体的行为纳入“制度的笼子”。

  一是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和广度。首先,要最大限度地推行司法公开,对现行法律中“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用语的内容加以具体化,避免其被滥用,实现审判公开和保障公众知情权;其次,需加强裁判文书说理,避免事不明、理不清、析不透,并实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再次,要畅通沟通渠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妥当公布社会关注度高案件的必要信息,开展新闻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代表性的社会阶层参加庭审旁听;同时,注重回应型司法的建立,有序扩大司法民主,不断完善陪审制度,探索形成收集整理、合理吸纳民意的规范性机制。

  二是媒体监督需加强自律和他律。在对司法监督的问题上,传媒不仅需要从一般性的职业标准出发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基于司法在政治框架和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传媒更需要审慎地处理同司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在公众要求与司法立场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媒体监督不应过分嬗越,甚至越俎代庖地行使司法权。一方面,媒体应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遵循客观真实、公正报道原则,注意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者之间的关系,尊重司法的特性,把谨防超越新闻报道权限变成自己的一种自觉行为。另一方面,对媒体监督行为应合理规制,强化他律。通过制定法律或规则的形式尽可能明确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的界限,防止“媒体审判”。同时,提高媒体的职业化程度和媒体工作者的素质。规范媒体的自身行为,正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成为维护司法公开的中坚力量,形成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三是尊重司法规律合理作为。首先,要强调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司法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空间。司法是由专门机关开展的职业性活动,有特殊的要求、特定的方法和特有的规律;其次,外在的民意必须以符合司法特点和规律的方式进入司法活动。相关利益主体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应有序、妥当地进行表达,同时,司法对舆论必须有一个认知、筛选、过滤和转化的过程;最后,法官要以正常的心态和开放的姿态面对舆论,在出现社会公众对某个案件的非理性表达时,法官应有正确的判断和沟通能力,通过与社会公众的良性沟通,引导民众更好地理解法律、认同司法。

  现代社会讲求合理分工、各就其位,如若逾越行使,则易导致角色混同、社会混乱。可以肯定的是,民意应当以合法、妥当的方式表达,而不能异化为舆论施压或全民审判,否则最终损害的将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作为非案件审判者的受众、媒体理应“慎言”,避免通过对案件事实的不当裁剪甚至虚构、散布不实言论而妄图操纵舆论、扰乱视听,而作为对案件有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则尤须“慎判”,以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为己任,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力求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让每一个老百姓在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也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意所共同追求的终极目标。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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