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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无法证明借款交付 借据在手仍输官司

2014年10月15日 13:3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周某持借据向法院起诉姜某,要求其偿还借款,但无法证明该款项已实际支付。昨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周某持一张借据到法院起诉称:2012年3月5日,姜某因购买汽车资金困难向其借款10.7万元,并于同日向其出具了借条,因姜某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姜某立即归还借款10.7万元。

  法庭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出示了日期为2012年3月5日的借据一张。该借据载明:“借款人姜某 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圆整。”周某的委托代理人还陈述,原、被告原系多年的同事,当时姜某欲购买一辆天籁轿车,因资金不足遂向周某借款,周某在姜某出具借据后,当场交付给姜某10.7万元现金,并表明姜某出具借据和周某交付现金时,有证人于某在场。

  后经法庭传唤,证人于某未到庭作证,而被告姜某下落不明,未能出庭答辩,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

  一审另查明,案涉借据除借款人签章处空白外,借款理由、现场负责人意见、财务负责人意见、负责人审批等栏目均无内容。周某称该借据系建筑工地上的格式借据,因两人均为工地的施工人员,随身携带该借据,并在宾馆中书写形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借据系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格式借据。从借据的内容来看,相对方应为建筑施工企业,而非周某个人,周某对此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亦未能证明款项实际交付的相关事实,这足以使法院怀疑该款可能与建设工程有关。因周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姜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致使法院难以认定周某与姜某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刘晶晶介绍,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只要出借人能提供借据,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较大数额的借款,涉及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金额,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已交付钱款的事实。

  刘晶晶提醒,出借人如需出借大笔金额,最好要订立内容具体的借款合同,并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谨慎采用现金交付。如确需使用现金交付的,最好邀请与借贷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人见证交付事实,并请其在载明已交付事实的书面凭证中作为见证人签名确认,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顾建兵 刘昌海)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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