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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执行效果不佳的原因及对策

2014年10月15日 13:4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劳动争议案件事关广大普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只有妥善执结此类案件才能让劳动者感受到司法关怀。2013年1月至今,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212宗,标的总额为158.85万元,其中和解结案92宗,执结71宗,终结43宗,未结6宗。统计发现,终结执行和未结案件占23.11%,这表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未得到充分保护。

  一、执行效果不佳的原因

  一是劳动者法制意识淡薄,双方矛盾冲突大。此类案件中多数劳动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也存在合同格式不规范、内容残缺等问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旦遭到侵害,容易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受害方无奈之下往往采取吵闹、打人、砸物等极端方式,导致双方矛盾更加尖锐。进入执行阶段后,双方当事人均不肯轻易向对方让步。2013年,新田法院执结的此类案件中,自动履行率仅为9.7%。

  二是被执行人“善变”,非法人企业缺乏稳定性。部分被执行人系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规范、用工流动性大、随意变更地址、突然解散等原因,对该类被执行人通常只能以执行终结方式结案,致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难以追讨。2013年以来,新田法院因上述情况而终结执行13件,超过终结案件总数的30%。

  三是被执行人“躲猫猫”,财产查控难。主要表现为:个别被执行人采取变更商业登记或转移经营场所等方式制造下落不明的假象,或者利用他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或与亲朋好友、合作企业等协商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故意转移、隐藏个人财产,导致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难以收集。2013年至今,新田法院因被执行人通过上述手段制造执行障碍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高达35%。

  四是部分仲裁裁决有瑕疵。个别仲裁员作出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有的仲裁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甚至出现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行为。对此,法院审查发现后只能依法裁定不予执行,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仅2013年,新田法院就对11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定不予执行,其中程序违法4件、实体处理错误7件。

  二、对策和建议

  一是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用工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却实际用工的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对主要的劳动行业,分类制定统一的书面格式合同,或者规定必须的合同内容条款,杜绝用工单位自行拟定于己有利、于劳动者不利的“形式合同”。

  二是矛盾调解机制前移。充分发挥用工单位工会、街道社区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的协调作用,尽早发现潜在性矛盾,及时制定解决方案,调解工作前移,避免劳动者使用极端方式解决纠纷,减小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冲突分歧。

  三是加强对用工单位的市场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对企业的商业登记、经营场所转移、账户开设以及破产解散等重要事项应当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严厉打击抽逃注册资金、转移财产、随意变更地址等行为,降低被执行单位恶意规避执行的可能性,提高非法人企业的稳定性。

  四是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一方面,聘请办事公道、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社区书记、街道主任、离退休干部担任执行信息员,利用他们信息灵、觉悟高的特点,及时获取执行信息。另一方面,将失信被执行用工单位向社会予以公示,倒逼被执行人因丧失诚信进而难以开展日常生产活动,使被执行人不敢、不愿规避执行。

  五是提高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质量。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全面了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述意见,加大仲裁的公开透明度;严格遵循仲裁程序,厘清矛盾焦点,平衡双方利益。加强司法监督,对仲裁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实行“零容忍”,最大程度让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感到满意。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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