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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免费器材砸伤男童 二审判定双方各担责50%

2014年10月22日 13:38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免费公园内的免费健身器材突然从根部断裂,将一名年仅4岁的男童右手无名指砸伤,造成十级伤残。受伤男童的家长为此向健身器材所有者索赔时遭到拒绝,经过一审和二审,近日,法院做出判决,当事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案例

  健身器材伤了孩子

  家长索赔被拒

  今年4月10日傍晚,四岁的彤彤跟随父亲李先生去聊城某免费公园内健身器材场所玩耍,在使用三位扭腰器时,扭腰器立柱扶手突然断裂,歪倒后将彤彤的右手无名指第一节砸伤,后被诊断为右手环指挤压伤,属十级伤残。

  待彤彤病情稳定后,李先生多次找到公园健身器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聊城某体育公司索赔,但都被对方拒绝。无奈之下李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在庭审时体育公司辩称,他们并未发现有任何器材断裂,即使有意外,作为监护人的李先生应及时与体育公司联系,让工作人员对此意外事件的发生地给予确认;其次,公司的健身器材全部对公众免费开放,室外扭腰器的立柱是帮助健身人在扭腰旋转时平衡身体的唯一支撑,如该器材存在安全隐患,也应当是成年人使用过程中断裂;再次,公司室外公众健身器材上均标有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在使用时必须有成年人陪护,彤彤作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彤彤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监护责任。

  分析

  两方责任各半

  免费不是免责理由

  面对公司辩解,李先生找到当时一块儿玩健身器材的证人,证人证实了当晚发生的这一事情。李先生还出示了他次日去事发现场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彤彤在使用被告所有及管理的健身器材时,因该器材发生断裂倒地致其右手指受伤,被告作为健身器材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维护,以保障他人在使用器材时的安全,故对因其未尽到该责任导致原告受伤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经过一、二审,最终确定原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对此,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的陈兆军律师也称,免费器材不成为免责的理由,器材如果有安全隐患,管理者必须给出很醒目的提示,否则造成人员受伤都难免其责。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杨俊亮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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