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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检察官因领导干预被迫办错案 9年后向最高检申诉(2)

2014年10月23日 05:09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这次干预太粗暴”

  记者:当时你心里什么感受?

  孟宪君:窝囊呗!蒙蒙的,脑子里一片空白。堂堂领导怎么能这样干预呢?这太出乎意料了。以前也有干预,但人家还是跟你协商讲道理。比如说为了大局呀,不得以为之呀,老百姓暂时受点委屈以后会补偿。人家做我们的工作,也不说让我们同意他的意见,是让你理解。这次粗暴得很,蛮横、不讲理。

  记者:既然受到干预,你可以选择不干吗?

  孟宪君:没时间换人了。

  记者:可案件如果错了,你是“明知故错”,责任更大呀?

  孟宪君:我是无罪意见,起诉是不得已。领导安排的,我不得不执行。检察院有纪律,必须服从领导。从程序上说,也不准换人。

  记者:起诉到法院后呢?

  孟宪君:把起诉书送到相山区法院后,我也找法院互相沟通。他们问我什么意见。我直说,这个案件不够犯罪,民事案件都构不成。他们说,那你干啥还起诉?我说,就指着你们了。

  记者:法院什么意见呢?

  孟宪君:判决之前法院的人绝不轻易透露信息的。我说应该判无罪,法院的人只是笑笑。判决不下来,他们都不表态,法官们都严守法院这条铁律。法院操作上做得真比我们强,高我们一筹。

  记者:法院怎么做的呢?

  孟宪君:后来我听说,直接判无罪,法院领导也有顾虑。法院领导先找区委领导汇报。区委书记表态说,依法办就行了。区里通过了,法院领导又跑到市政法委汇报,也同意无罪的意见。这样法院才宣判了。

  这样看,干预这起案件不是市委集体意见,而是个别人意见。法院向市政法委汇报时,干预案件的个别领导不知道。等到案件宣判无罪后,他才知道的。

  记者:听说一审开庭休庭时,你曾公开指名道姓指责过某位市领导?

  孟宪君:开庭时很难受呀。我不能说被告无罪,得说他有罪。举证很消极。法官问哪个证据还没举,我就说不要那个证据了。休庭时我就说了,某个领导真混蛋,这不是找事吗,让人难受!我也是泄愤呗。

  记者:一审无罪判决你如何评价?

  孟宪君:一审判决相当好。唯一不足是判的“存疑无罪”,不是“绝对无罪”。

  “真没想会改判”

  记者:为什么会抗诉呢?

  孟宪君:一审判决后,抗诉的时效是十天。第九天时,科领导对我说,这起案件要抗诉。我找到院领导说,这个案件怎么能抗呢,无罪判决不是挺好吗,再抗不是多事吗?抗也抗不赢呀。院领导说,你别说了,这是市领导的事。让抗就抗吧。

  记者:你想到二审会改判吗?

  孟宪君:我寄希望于二审维持原判,这个案件也就结束了。但出乎预料,真没想会改判。听说二审法院的意见也倾向无罪,后来有领导打电话,法院没招儿,也得判有罪。二审判决很明显地看出,既不想让被告人太倒霉,但又不得不屈从领导意见。

  记者:怎么能看出来?

  孟宪君:这起案件不能适用缓刑。数额大,高尚不认罪、不退赃,没有悔罪表现,怎么能适用缓刑呢?很明显是不想太难为高尚。另外我们抗诉是86万,二审判决改判是360万,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只能在指控范围内判决,不能超出指控判决。按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就要退回侦查,中止审判,不能直接判决。待补充侦查后,再起诉。

  二审判决书和一审判决书比较,简直是天壤之别。这样的判决,又能让人看出是被迫的,给下一步的申诉留有余地。

  记者:你认为二审判错了,又很明显,不能进行法律监督吗?

  孟宪君:二审是终审判决。法律监督,区检察院就一点边儿也沾不上了,只有市院或者省院来监督。救济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省检察院对生效的判决进行抗诉;二是法院院长决定再审。现在就用的这个办法,由省高院再审。

  口头干预没有书面证据

  记者:你公开说领导干预,有什么证据吗?

  孟宪君:没证据。有部门做过调查,谁愿意说呀。

  记者:你得到的指令,会有记录吗?

  孟宪君:都是口头的,文字记录没有。但这是事实,是法律程序,不承认也不行。

  记者:干预这个问题怎样能解决?

  孟宪君:我觉得,领导个人意见叫干预,集体意见不叫干预。集体意见一般会有记录。就怕个人干预。这样的事很多,有人胆大包天、忘乎所以,为小团体利益,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大都是打电话,没有书面的、不留痕迹,难就难在这。怎么监督?

  记者:检察院不能不听个别领导意见,独立决定案件的办理吗?

  孟宪君:可以独立办案,这就事在人为了。如果我是领导,这起案件我会做出存疑不诉的决定。但我以后的晋升会受影响。处在我的位置,当时没有抗争余地了。起诉和抗诉的时间都卡得很紧,干预的这个人,很在行。

  本版文并摄/本报记者 王进

  新闻背景

  9年前罪案无罪变有罪

  2005年5月19日高尚被淮北市警方拘留,6月1日被逮捕,7月18日被移送淮北市检察院。理由是涉嫌挪用资金444万元,侵占资金7万元。

  2006年3月21日,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向相山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高尚在市容局环卫处职工集资建房过程中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

  同年9月8日,相山区法院判决“高尚无罪”,将其释放。9月13日,相山区检察院向淮北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两个月多后的12月11日,淮北市中院判决高尚挪用资金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此后,高尚曾向淮北市中级法院、安徽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出申诉,到2012年底,三次申诉被先后驳回。

  2013年10月间,孟宪君向最高检察院举报此案为错案,引发媒体关注。2013年11月25日安徽省检察院决定立案复查。2014年4月8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决定对高尚一案再审。10月21日,法院通知原定于昨日的再审延期。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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