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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替亡父写欠条后拒还钱 法院判其必须还

2014年10月23日 10:57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父亲写下欠条后过世,儿子是否要继续偿还?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欠条具有法律效力,父债子还。

  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间,陈军(化名)雇用吕杨(化名)用挖掘机从事土方挖掘工作。2012年12月29日,陈军给了吕杨一张收据,写明“结到11月30日欠114000元”。隔年4月,陈军因病去世,几个子女是其继承人。

  后来,吕杨曾多次要求陈军家人归还欠款,2013年6月16日,他再一次上门催债。当天,陈军的儿子陈超(化名)写了张欠条,证明欠吕杨134800元,但陈超此后并没有还钱。几经催讨无果,吕杨将陈超起诉至法院。

  陈超认为,自己并不知道父亲到底欠了多少钱,那张欠条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的,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而且,合同是父亲和吕杨签的,他不是合同相对方,而且家里还有兄弟姐妹,他不过是继承人之一,没有义务直接承担父亲生前的债务。

  对此,同安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收据中提到的114000元是截至2012年11月30日的欠款,后面几个月的工程款并未包含其中。陈超作为合法继承人之一,既然在出具欠条时写明了款项是134800元,就视为其确认了这个数额。其次,根据《继承法》,陈军去世后,其债务应该由继承人清偿。尽管继承人有好几位,但只有陈超签写了那张欠条,这表明了他代父亲偿还债务的意愿。因此,法院判决陈超向吕杨支付欠款134800元。  (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同法宣)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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