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房屋原有户口未迁出又迁入新户口 屋主告卖房人

2014年10月23日 15:39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购房两年了,不仅该房屋内原有户口迟迟未迁出,还又迁入了新户口,购房人小李夫妇遂状告卖房人,索要55万元违约金。今日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小李夫妇的诉求被判决驳回了。

  前年10月,小李夫妇与王先生、张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合同中约定,对方如未在房屋过户10日内办完户口迁出手续,应当付违约金。而现在王先生前妻刘女士的户口一直在该房屋内,过户后,王先生之子小王从部队转业,也将户口迁至该房屋。”小李夫妇遂要求王先生、张女士支付违约金55万元。

  但王先生和张女士表示,他们已按约定将其户口从房屋内迁出。王先生的前妻与王先生无关,他们也通知她迁出户口,尽到了义务。该房屋过户后,王先生的儿子又将户口迁至此屋内,但此时的产权人已变更为对方,与他们二人没有关系。因他们没有违约行为,所以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查明,张女士的户口从未在该房屋内,王先生的户口已按约定迁出。王先生与前妻刘女士于2005年离婚,刘女士的户口一直在该房屋内。王先生已通知刘女士将户口迁出,但她的户口至今仍在该房屋内。房屋过户后,小王从部队转业回京,其户口迁入该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案外人的户口迁移情况与王先生、张女士自身原因无关,且案外人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故不应由王先生和张女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驳回了小李夫妇的诉求。

  法官释法

  为什么新户主败诉?

  就此案法官认为,王先生夫妇已按合同约定将自身户口从约定房屋中迁出,两人不存在违约行为。王先生的前妻刘女士早在合同签订前即与王先生离婚,她并非合同的相对方,亦与王先生不存在利害关系,王先生无法决定刘女士个人的户口迁移,故王先生对刘女士的户口至今在该房屋内一事不承担责任。房屋过户后,王先生之子的户口按相关规定迁入上述房屋内,其落户行为与王先生无关,对此亦不应由王先生承担责任,故法院驳回了小李夫妇的诉求。

  新户主该怎么办?

  法官提醒大家,突然新迁入户口的情况,除了参军外,可能还有以前上山下乡等情况。订立买卖房屋合同之前,要充分全面地了解房屋的各项情况,以避免相应的经济损失和交易风险。购房时,最好委托房屋中介公司事先查下目前房屋既有户口有多少人,另外有没有类似于此案中这种参军的情况。要将委托中介审查的项目列明在居间服务合同中,最好有书面的审查结果。

  那么,已遇此情况还有没有救济的途径?法官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中介公司有责任查清户口问题,却未告知或者告知不清,购房人可起诉中介公司进行相应的维权。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原房主对参军转业户口迁回等事知情,则可以起诉原房主予以维权。(记者林靖)

【编辑:吴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