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繁忙基层法院:“每个办案法官都是主审法官”
为期四天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已于昨日闭幕,这次全会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此前,全国部分法院已开始进行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成都商报记者近日奔赴司法改革的前沿阵地———深圳、东莞,深入采访备受关注的员额制、审委会改革、去行政化等问题。他们在改革中出现了哪些问题?又引发了哪些思考?
关键词
员额制
“在全国不能搞一刀切”
2013年10月,最高法院确定深圳中院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今年年初,最高法院批准了深圳中院的相关改革方案。
成都商报记者从深圳中院获得的《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文件显示,深圳市法院系统以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为出发点,最终确定深圳中院的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0%,各区法院最多不超过65%。而根据此前的上海司改方案,当地法官总数仅占队伍总数的33%。
有“中国最繁忙的基层法院”之称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并未进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未遴选主审法官。该院院长陈斯认为,每个办案法官都是主审法官,才能体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原则。
陈斯表示,他们法院案件特别多,多的时候,每个法官每年要处理400件,少的时候也有280件。 按照平均300件来算,按照上海模式只有33%的法官办案,那每人就要办近1000件案件。按照一个人的正常工作量,就是不吃饭不睡觉, 让你每一个案件都参加开庭,都要审理法律理由,根本不可能。
“上海模式在我们这里基本行不通。”陈斯表示。成都商报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中西部多位基层法院院长也表示,在法官员额制上不能搞一刀切。
著名法学家江平也认为,应当考虑每个法官一年的正常审案数量,不能让他们成为办案机器。
关键词
审委会
可转为法律咨询委员会
审委会属于法院最高审判组织。深圳法院系统的改革重点在于进一步强化其宏观指导职能,弱化个案讨论职能。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外,逐步缩减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并明确讨论范围主要限于法律适用问题。经过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委会决定。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更进一步明确,其正在进行的审委会改革主要是将审委会决定案件裁判结果改革为提供倾向性意见,再由合议庭最终决定案件裁判结果。院、庭长不再审批案件,合议庭成员之间进行裁判文书交叉审核,负共同责任,审判权回归合议庭。其目的就是要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按照之前的做法,一旦出了错案,实际上谁都不用负责。“佘祥林案、聂树斌案都是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的,什么时候听说审委会委员要承担责任,没有。”陈斯指出,所谓的集体负责等于没人负责,他们的改革就是要摆脱没人负责的现实。
陈斯更愿意将审委会定义为一个法律咨询委员会。他举例说,他们法院主要以年轻法官为主,缺少历练,如果有审委会在案件上提供方向性意见的话,对他们是个很大的帮助。
关键词
职业化
法官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
今年年初,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李红辉从法院辞职。陈斯说,法院现在还是按照党政干部考核方式在考核法官,法官发展空间小,难以体现职业价值,造成很多人才流失。
为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正在推行审判专家制度。审判专家是由院内外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设置审判经验、理论研究成果等多项考核指标,在资深法官中评选。审判专家可享受相当于院领导的待遇,力图解决基层法院人才发展“天花板”问题,为人才发展开辟第二条道路。
但陈斯表示,真正让法官职业化,还必须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就明确提出,建立独立的法官管理体制。法官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以等级定待遇。深圳中院副院长郭毅敏曾表示,只有法官职业化改革后,才能保障司法裁判的品质。
关键词
去行政化
应废除案件请示制度
由于案多人少,近年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直坚持院长办案制度,并规定院长每年办案5件、副院长10件,审委会委员是20件。“凡是有法官职称的, 在法院里首先是法官,其次才是管理者,有了这个理念,办案即是理所当然的事情。”陈斯表示,他当院长10年来,没有哪一年不办案。只有亲历审判,才是真正的法官。
深圳改革方案指出,法官可以担任院长、副院长等领导职务,但法官不得在政治部(处)、办公室、监察室等司法行政部门任职,也就是说法官不应从事这些纯粹行政事务性工作。
至于领导与法官的双重身份,陈斯坦承,必须履行院长的职责,所以不可能办很多案件。但要经常性接触案件,参与审委会讨论。
陈斯表示,未来发展的方向,法官的行政职务要慢慢地淡出,在法律意义上成为院长角色的,应该是首席法官,负责管案件,就不要院长了。“院长”可能就是法院的类似于办公室主任的这么一个角色,专门管行政事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每一级法院是独立的,只是审级不同而已。陈斯指出,现实情况是,去行政化的当务之急是废除上下级法院间的案件请示制度。现在的请示制度,下级法院就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发个文应该怎么办,实际上把审级制度给废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