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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店老板开空头支票骗152万货款 获刑12年半

2014年10月24日 10:3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在经营某某水晶门市部期间,采取签发空头支票或加盖假印章的支票等方式,共骗取28名被害人的货款数额共人民币1523137元。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8名供应商受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出生于陕西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2年6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李某在中山市古镇镇经营某某水晶门市部期间,采取签发空头支票或加盖假印章的支票等方式,共骗取陈某甲、楼某某等28名被害人的货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523137元,同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弃店逃匿。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缴回。

  被害人陈某甲证实,2012年6月1日,他开始向位于古镇冈东的某某水晶门市部供应货物,该门市部的负责人是李某,双方约定以月结方式结算货款。2012年9月30日,陈某甲到门市收取货款时发现李某已经逃匿。陈某甲共被拖欠货款40968元,其中包括一张中国银行的面额为28024元的支票。

  被害人楼某某是古镇某水晶配件店的负责人。2012年6月1日,楼某某开始向涉案的水晶门市部的负责人李某供应水晶配件。“一般由李某与我联系业务,付款方式为月结”,楼某某证实,李某向他开具了两张建设银行的支票,支票到期后楼某某到银行兑换时发现上述支票是伪造的。2012年9月29日,李某弃店逃匿,楼某某共被骗取货款248475元。

  资金断链

  弃店出逃

  据了解,李某从2010年5月份开始经营古镇某某水晶店,并于2011年1月份在工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自经营以来,水晶店共有二十余家供应商,均是直接与李某联系。交易期间,水晶店付款方式有些采用月结,有些则采用现金及支票结算。为了维持现金正常周转,李某在多家银行均开立了对公的支票账户,用于支付货款,均采取支付远期支票的方式进行,时间从30天至45天不等。

  2012年7月份至8月份期间,李某的水晶店出现资金短缺无法周转,便联系他人伪造了假的灯饰厂公章,用银行开具的支票并加盖假公章支付给供应商,意图等资金收回后再支付给供应商。

  李某供述称,2012年7月以来他共开具了约30张伪造的支票,用以骗取供应商货款。到了2012年9月底,因为拖欠太多货款无法偿还,李某便弃店逃匿离开古镇并前往云南昆明,并关闭了当时使用的手机号码,没有再与供应商联系偿还货款的事宜。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南方日报记者 郑平

  通讯员 李世寅 李肖霞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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