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爬窗帮同事取钥匙摔断腰 起诉同事单位败诉

2014年10月24日 11:44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女工的钥匙丢在三楼宿舍内,因无法取出,遂向车间主任求助。主任很热心,立刻采用攀爬的方式试图从窗台爬进室内取钥匙,不想,失足从三楼跌下,致腰椎骨折。好心帮忙受了伤,尽管女工、单位均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了相应补偿,但主任却很郁闷,这伤到底是助人为乐所受?还是职务行为算工伤?弄不明白的他将女工及单位一起告上了法院。

  事件回放——

  帮人爬窗取钥匙摔折腰椎

  去年1月22日中午,某公司女工董某出门上班时不慎将钥匙丢在宿舍内,关上门后才想起来,因是暗锁无法取出,便将此事告诉车间主任朱某,问他怎么办?

  之后,朱某准备从董某隔壁房间的阳台爬进房间取钥匙,但在爬的过程中,他不慎失足从三楼摔到了地上。后经医院救治,朱某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脊髓损伤、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等。住院25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一年后需手术固定。今年1月,朱某进行了二次手术。另外,朱某因伤购置腰椎外固定支具,支付了2500元。

  朱某受伤后,董某给他送去1万元,公司送去1.4万元,双方均称是出于人道主义给的。公司的职工还为朱某捐了1万余元。

  但是,这场意外的发生,令董某、朱某很尴尬。董某称,自己当时并没有要求朱某爬窗户拿钥匙。而朱某则称,是董某让他去爬窗户拿钥匙的。

  争论焦点——

  助人为乐?职务行为?

  好心帮忙受了伤,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朱某将董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董某赔偿6万余元,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朱某爬窗拿钥匙行为,到底是义务帮工,还是职务行为,成了争论焦点。

  董某认为,朱某是厂方任命的带班负责人,他的行为不是义务帮工,是职务行为。朱某作为厂方的带班负责人,受伤是为了厂方的利益为工作需要,其受伤形式是工伤,不应由作为职工的董某来承担赔偿责任。朱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受伤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他在得知董某钥匙落在宿舍后,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没必要爬窗户。

  公司表示,不管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义务帮工都与公司无关。朱某是成年人,其对爬窗户的行为可以预见危险性,造成的损害不应向公司索赔。

  朱某则认为,他没有收取为董某所做事的费用,所以构成义务帮工的要件。此外,如果厂里有备用钥匙就不会发生这件事了。

  法院判决——

  “义务帮工”受助者担责30%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鼓励人们助人为乐,但是助人为乐应当采取适当的行为方式。朱某为董某取钥匙,属于义务帮工。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朱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明显认知和控制能力,明知从三楼爬窗户取钥匙存在极大危险,仍然采用爬窗户的方式去做,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减轻董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确定董某的赔偿责任比例为30%。朱某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鉴于朱某已获得赔偿款2.4万元,已经超出赔偿比例,现董某不要求返还剩余款项,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李金宝

【编辑:高辰】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