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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巡回法庭打破地方保护确保独立审判权

2014年10月24日 13:19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公报原文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司法辖区是同行政辖区相互对应,造成法院机构设置的地方化,隶属关系的地方化的事实。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司法机关在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案件时,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影响司法独立。公报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是中央为了更好地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目标之下的一个举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司法与行政辖区适当分离的一个举措。 

  过去我们的司法辖区是同行政辖区相互对应的,市有中级法院,省有高级法院,这样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有了重合。

  依据法院组织法,各级法院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同级法院向同级人大负责,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和罢免。而各地方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地方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只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不是领导关系。由此造成法院机构设置的地方化,隶属关系的地方化的事实。

  因此出现两大问题,首先,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司法机关在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案件时,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影响司法独立。

  另外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业务量有很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出现闲置,一些地方却要承受巨大案件数量压力,苦不堪言。

  陈卫东表示,解决这种问题的方式有很多,比如梯级管辖、指定管辖,还有一种可选的方案,就是这次提出的设立巡回法庭,巡回法庭不以特定的管辖区域为自己案件的范围,是流动的,可以随时到不同的地区受理案件,打破了地区的限制。

  “这是中央为了更好地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目标之下的一个举措。在之前的司法改革的论证过程当中,以及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改革的一些建议设想里面曾经提到过。”陈卫东说。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弘道告诉齐鲁晚报记者,公告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关于此规定,之前学者呼吁很多,今天终于要付诸行动。

  “巡回法庭的法官在国外是不固定的。法官不常驻法庭,巡回法院的法官流动性较强,搭配上并没有严格的组合关系。与普通地方法庭相比,受地方党政制约更少,办案更加独立。虽然关于巡回法庭的具体设置没有公布,但可以明确的是巡回法庭有利于审判权的独立。”钱弘道说。

  “再者,巡回法庭,法庭内务、行政工作都可委托非法官人员管理行使,可极大程度上突出法院法官本位,而不是带有行政色彩。”钱弘道告诉齐鲁晚报记者。

  “公告中,还提到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也是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就是要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本报记者 寇润涛

  朱洪蕾 刘帅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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