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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地

2014年10月24日 14:35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建立在“信任”之上的微信朋友圈,却屡遭谣言中伤,实在令人哭笑不得。

  谣言之所以“恋”上朋友圈,固然和微信运营机构监督管理不严、清洁机制较弱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执法密度不高、处罚力度不够等客观因素有关,根本的症结则是媒介素养的不足、寻求刺激的心理、自我炒作的动机、法律意识的淡薄、非法利益的驱使等主观因素。再加上微信朋友圈作为“自媒体”,信息发布的门槛低、用户之间的黏度高,谣言一旦出现,极易形成铺天盖地传播之势。

  不少人有这样的疑问:朋友圈的信息,即使是谣言,只是在朋友间分享,又不是在网上公开散播,何错之有?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误区。诚然,微信属于自媒体范畴,单单针对每个具体的个人来说,朋友圈里的对象是有限的特定人群,但是每个人又都有各自的朋友圈,基于发布者和转发者的不特定性,原本属于特定人群的朋友圈,实际上也延伸成为网络平台上的公共场所。此外,因为朋友圈内都是“好友”,先天具备了较高的“可信度”,谣言传播起来非常迅速,最终波及到的是广泛的不特定群体。由此可见,朋友圈谣言不仅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更具有毫不逊色于普通网络谣言的危害性,不仅损害个体的人身权益,而且扰乱社会秩序,浪费公众资源,最终损害公共利益。

  打击谣言,有法可依。根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依然公开传播,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轻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重者则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诽谤罪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的条款,为打击朋友圈谣言又增添了一道坚实的法律保障。

  从司法实践来看,近段时间在朋友圈发布谣言被追究法律责任者,全国各地不乏其例。为此,应持续保持运用法律手段打击朋友圈谣言的高压态势,同时积极引导个人提高自身修养、运营商加强自律监管,让谣言无处遁形。

  挥法律之利剑,发法律之威力,才能筑起防火墙、净化朋友圈! □宋亮亮

  链接:

  今年以来,省内外发生的微信朋友圈散布谣言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事例,屡见报端:

  4月29日,三亚女子龙某、王某分别在其微信朋友圈内看到一则关于“4月29日晚,便衣民警持枪、警棍殴打村民,简直就是土匪,见人就打,还闯入村民家中喷辣椒水,导致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信息,便转发至本人微博,造成不良影响。5月9日,两人分别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钱江晚报》报道,5月4日晚,浙江义乌一名38岁的女子陈某在未核实准确消息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了“我老公接到通知,××人明天或近日要到义乌杀人,特别是有纹身的人要注意躲避”的不实帖子。5月6日,当地警方对其“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依法行政拘留。

  据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7月25日,微信朋友圈出现“人贩子进京”的消息,称“北京8个孩子被偷,主要用于非法人体器官交易,2名嫌疑人被抓并供认有200余名人贩子进京”。警方核查发现消息不实,将涉嫌编造散布谣言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

  《燕赵都市报》报道,“枣强县杨庄一男子在玉米地浇地,妻子回家做饭时间,男子被伤害……”河北省衡水市男子在微信朋友圈和微博上发布的该条信息引起了人们的围观,甚至恐慌,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8月4日,枣强警方以其散布谣言违法行为,将王某治安拘留。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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