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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讲堂去世学校不认定工伤 法院判重新认定

2014年10月24日 15:35 来源:南海网 参与互动(0)

  海南省白沙县一名教师在上课时身体不适,送医抢救最终病逝。白沙县人社局却认为教师家属放弃抢救,不予认定为工伤。10月23日,南海网记者获悉,白沙法院审理了这起行政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去年6月19日上午10时40分,白沙县某乡学校一名老教师韦某在上课时突感身体不适,打算回宿舍休息。该校副校长和另一名教师见状,执意将韦某送至乡卫生院检查。因韦某病情严重,卫生院又及时将其转送往白沙县医院。

  当日下午,经医院全力抢救,韦某病情仍无好转,且已丧失意识,无自主呼吸、颈动脉无搏动、瞳孔对光反应消失,医院迅速通知了韦某家属。由于乡下有“人死在外地不能进村”的风俗,韦某家属考虑到韦某的病情,于当日下午六时许就带着韦某出院回家。在回家途中,韦某去世。

  今年1月,白沙县人社局受理了韦某工伤认定的申请,人社局在调查取证后认为,韦某家属仅在医院抢救治疗7小时后,主动放弃救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因此对韦某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

  韦某家属不服人社局的决定,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白沙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韦某的病情经县医院确诊为脑出血、脑疝、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入院抢救后,病情没有好转,继续加重,在这种高度病危情况下,其家属考虑不能在外过亡的习俗,要求出院。医院经请示上级医师同意,给予办理出院。因此,家属办理的出院的决定符合情理。韦某出院后,当天就死亡。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白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县人社局须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韦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记者 刘麦 通讯员 胡娜 康忠强)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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