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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宣判重大贩毒案 贩毒人员最高被判十五年刑

2014年10月24日 20:4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台州10月24日电(谢盼盼 吴洪 杨甜甜 陈啸)10月24日,记者从浙江台州三门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宣判一重大贩毒案,其中一名被告人侯某多次贩卖冰毒累计约155克,另一名被告人丁某多次贩卖冰毒60余克,两人均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而同案的郑某等其余被告人也因贩卖毒品分别获刑六个月至三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五万元不等。

  侯某,男,87年出生,福建省霞浦县人,农民。丁某,男,72年出生,浙江省三门县人,农民。郑某,男,78年出生,浙江省三门县人,农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曾多次与侯某联系购买冰毒。其中12月1日郑某让被告人郑某某租车送其去福建,后在福建霞浦县三沙镇圆山宾馆,与侯某交易2160元约6克冰毒,其后又交易重量不等毒品多次,且郑某购买冰毒后,在三门多次将冰毒贩卖给他人。

  2013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丁某多次与侯某联系购买冰毒。其中2月13日,郑某和丁某一起到侯某处购买冰毒。后在三沙镇圆山宾馆,丁某向侯某购买6600元约18克冰毒;2月26日,丁某和“阿毛”(身份不明)商量买冰毒,由丁某去侯某处购买50克冰毒。其后,又交易毒品数次,交易额上万元,丁某购买冰毒后,于2013年过年前后,多次将冰毒贩卖给他人。

  2013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在丁某经营的洗头房扣押冰毒86包,净重52.18克。

  庭审时,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有异议,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造成。丁某、郑某则没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丁某多次贩卖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余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或协助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亦构成贩卖毒品罪,侯某帮助丁某联系介绍购买60克冰毒的事实,对该笔事实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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