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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手机被释放 民警:不在伸手可及处不算扒窃

2014年10月29日 08:39 来源:荆楚网 参与互动(0)

  一男子在网吧收银台偷走他人落下的手机,是否构成扒窃罪?记者昨日从东西湖检察院获悉,该男子戴某偷窃手机时,手机的主人距收银台有五六米远,检察官认为戴某不构成扒窃罪,因此无罪释放。

  今年9月10日,戴某在东西湖区一网吧内,趁潘某熟睡之机,盗走潘某的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00余元。虽然戴某的盗窃数额未达到2000元的构罪数额,但公安机关认为其行为属于扒窃,由于扒窃是行为犯,不论窃得财物多少,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因此,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提请检察院批捕。“我结账时看见一部手机放在收银台外侧,趁四周没人就拿走了。”检方在戴某的供述中发现了问题,立即启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机制。

  在之后对戴某的提讯中,戴某肯定其偷走的手机当时是放在网吧收银台上的。“我当时在里面的电脑房睡着了,手机落在了收银台,醒来后就找不到了。”为了确认当时手机所在地方,检方又找到潘某仔细询问当时的情况,并调取网吧监控录像作为证据。录像显示,戴某实施偷窃时,熟睡的潘某距离收银台有五六米远。

  承办此案的东西湖区检察院检察官谭兰花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扒窃的对象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显然,以上两种情况都不适用于此案。(楚天金报)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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