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海口一事故车现“公务车通行证” 回应称民警自制

2014年10月29日 10:39 来源:海南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一辆事故车上惊现“海口市公安局公务用车通行证”,引起海口市公安局督察部门关注。今天,该局向海南日报记者证实,这个通行证系民警肖某某私自印制,肖某某已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2014年度公务员考核按不称职评定,并由纪委进一步调查处理。

  据了解,10月18日22时许,琼AH1005和豫AX198J两辆小轿车在玉沙路与国贸路交汇口发生碰撞,现场无人员受伤,海口市交警支队事故科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理。随后,群众向公安部门举报称琼AH1005车上放有一张“海口市公安局公务用车通行证”, 海口市公安局督察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出督察赶赴现场调查。

  经查,琼AH1005小轿车不是海口市公安局的公务用车,该车驾驶人林某某并非警务人员,当晚发生交通事故后,林某某与豫AX198J驾驶人协商未果,于是安排两个朋友与奥迪车司机协商处理事故后离开了现场。海口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中琼AH1005和豫AX198J两辆小轿车驾驶人承担同等责任,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逃逸行为,根据该法第90条规定,交警部门对林某某给予罚款2000元、扣12分。

  经海口警方督察查实,琼AH1005小轿车车主系郑某(男,广东湛江人,43岁,非警务人员),秀英公安分局指挥室民警肖某某(男,46岁,1986年12月参加公安工作,三级警督)向郑某借车后,在车上放置自己印制的“海口市公安局公务用车通行证”,随后,该车又被借给林某某驾驶,10月18日晚在玉沙路与国贸路交汇口发生了交通事故。(记者 李关平)

【编辑:和星晨】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