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事故车现“公务车通行证” 回应称民警自制
近日,一辆事故车上惊现“海口市公安局公务用车通行证”,引起海口市公安局督察部门关注。今天,该局向海南日报记者证实,这个通行证系民警肖某某私自印制,肖某某已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2014年度公务员考核按不称职评定,并由纪委进一步调查处理。
据了解,10月18日22时许,琼AH1005和豫AX198J两辆小轿车在玉沙路与国贸路交汇口发生碰撞,现场无人员受伤,海口市交警支队事故科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理。随后,群众向公安部门举报称琼AH1005车上放有一张“海口市公安局公务用车通行证”, 海口市公安局督察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出督察赶赴现场调查。
经查,琼AH1005小轿车不是海口市公安局的公务用车,该车驾驶人林某某并非警务人员,当晚发生交通事故后,林某某与豫AX198J驾驶人协商未果,于是安排两个朋友与奥迪车司机协商处理事故后离开了现场。海口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中琼AH1005和豫AX198J两辆小轿车驾驶人承担同等责任,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逃逸行为,根据该法第90条规定,交警部门对林某某给予罚款2000元、扣12分。
经海口警方督察查实,琼AH1005小轿车车主系郑某(男,广东湛江人,43岁,非警务人员),秀英公安分局指挥室民警肖某某(男,46岁,1986年12月参加公安工作,三级警督)向郑某借车后,在车上放置自己印制的“海口市公安局公务用车通行证”,随后,该车又被借给林某某驾驶,10月18日晚在玉沙路与国贸路交汇口发生了交通事故。(记者 李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