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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上诽谤离职员工 被判公开赔礼道歉

2014年10月29日 16:28 来源:成都日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0月10日起施行,连日来,该规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网络言论可以自由,但自由是有边界的,一旦触犯,法律将毫不犹豫地进行制裁。

  现实生活中,我们的个人信息突然被公布在网络上,隐私权受到了侵害;或者莫名其妙地受到了网上的诽谤,名誉权受到了威胁;遇到这样的情况,规定为我们提供了哪些保障?今日,本报继续联合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李耀辉律师,从市民身边的小案子说起,充分展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利的严重危害性,并告诉大家维权的途径。

  案例1

  将业主信息擅自在网上公开

  物业公司侵权

  律师表示:个人信息包括家庭住址、病例资料、犯罪记录、私人活动等

  业主要参选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张贴公告公布参选业主以及配偶的详细信息,此信息同时也在小区内网上公布,此行为是否侵犯了业主隐私权?日前,锦江法院对这样一起隐私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

  李女士是某小区的业主,当年5月,小区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发送关于小区业委会召开事宜的手机短信,短信中有涉及李女士配偶张先生所住楼栋号、单元号和房号等内容。后物业公司在小区楼梯间和电梯内张贴公告,公告内容中涉及李女士的姓名、配偶姓名、家庭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手机号码、配偶手机号码和家庭座机电话号码。物业公司还制作了展板公示在小区入口并将这些信息公布在小区内网上。随后,李女士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清除张贴的“公告”,移除公示的“喷绘展板”,删除内网信息,在小区内公开向其道歉,在侵权位置公开张贴道歉信,以消除影响,对所有接收短信的人,发送澄清短信,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

  审理中,物业公司向法庭表示,李女士是小区房屋的所有人,但她的爱人张先生要以小区业主身份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楼栋联系人,那就必然要披露他与李女士的夫妻关系。同时,张先生已主动或通过业主委员会公示方式将与李女士有关的信息向小区业主进行了公布,因此,物业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李女士的隐私权。

  锦江法院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属于自然人的个人隐私。张先生和李女士是夫妻关系,张先生主动公布的有关李女士的信息不属隐私范围,故未侵犯李女士的隐私权。但物业公司未经李女士许可,公告其固定座机电话和手机号码的行为侵犯了李女士的隐私权,物业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清除其张贴公告上的固定座机电话和手机号码,删除内网信息。同时,由于物业公司侵权行为和后果轻微,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最后,锦江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李女士赔礼道歉。

  李耀辉律师:规定再次强调了个人信息不能在网络上擅自被公开。但是,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法律,对敏感信息的范围界定十分不统一、不详尽, 因此公民个人敏感信息容易泄露,且往往给当事人带来不可弥补的创伤却无处维权。

  哪些信息是个人信息?哪些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那些有违公序良俗的个人信息是否应当受到保护?这些问题的答案都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但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以及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而公开的情形除外。

  案例2

  员工辞职

  单位在网上诽谤被判公开道歉

  律师表示:网络侵权不局限于谣言始作俑者,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还包括转载者

  几年前,王某以个人原因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做出《对王某作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第二天,觉得还没有尽到广而告之义务的单位在某报纸上刊登了《解除劳动关系公告》,称因王某“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决定对其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该公布同时刊登在报纸的网站上。此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单位在公开媒体上刊登的公告内容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决单位向她公开道歉。

  青羊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起案件中,单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有“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却在其刊登的《公告》中写上这样的内容,影响了王某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一审判决:限单位在媒体相同位置上向王某公开赔礼道歉一次,道歉内容须经法院许可。

  李耀辉律师:近年来,网络上侵害名誉权等案件屡见不鲜,规定首次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相关犯罪的入罪标准、行为模式和量刑规则,网络侵权绝不仅局限于谣言始作俑者,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还包括转载者。今后,利用微博、微信及其他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将会承担相应连带责任。规定还明确了网络信息转载的过错认定,遭遇诽谤可直接起诉网站。

  本报记者 晨迪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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