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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280万元买房后得知为"凶宅" 起诉卖方索赔

2014年10月31日 16:00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原告在法庭上出示房产证 摄/法制晚报记者 曹博远

  张女士花280万元给儿子买房,没想到前房主曾因火灾过世。张女士将房主崔女士和赵先生告上法庭,除要求返还购房款外,索赔17万余元。今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

  张女士今年年初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了朝阳芍药居的一套房子。当时中介公司曾询问原房主房屋内是否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房主否认,并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张女士将房过户至自己名下。5月装修时,她得知房屋原来的男主人烧死在家里,房子是凶宅。张女士认为卖方说谎构成欺诈,起诉要求退房返还房款,并索赔17万余元损失。

  上午9时30分,该案准时开庭。房产中介作为第三方出庭应诉。卖方认为,原男主人赵某是在火灾中因吸入有毒气体而亡,并非自杀、他杀,赵某属正常的意外死亡,并不恐怖。“买房者在问我们是否有非正常死亡时,我们根本没往那方面想。”

  庭审中,人民陪审员询问如何理解的“凶宅”,原告称,“在房子内,非生老病死的非正常死亡。”而被告卖方责称,“非正常死亡,但应排除意外死亡。”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专家说法 故意隐瞒房屋信息 合同可撤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诉法研究所所长宋朝武教授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国内凶宅案例很多,在法律界,凶宅未被列入封建迷信,而是将其视作公序良俗范畴。故意隐瞒凶宅,构成了买卖合同中的误解,甚至是重大误解,那合同可以被撤销。

  宋朝武解释,凶宅一般指发生非正常死亡并给人主观上带来恐惧感的房屋。从民间习俗上看,购买的房屋如果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等非质量性瑕疵,那么这套房屋就很难被人接受,对房价影响也很大。出卖方和中介应把房屋曾发生的诸如凶杀案等影响个人购房的重要信息,作为出售信息展示披露给买房者。(记者 王晓飞)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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