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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消解“最低消费”需要“最善治理”

2014年11月03日 09:53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从11月1日起,由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该办法首次明确“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1日,记者走访广州多家餐厅后发现,不少餐馆经营者以增加包房最低使用人数限制来应对新政。比如原来包房最低要求达到6人,如今就要求人数需达到8人至10人才能使用包房。

  其实在此之前的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做过司法解释,明确餐饮行业“包厢设置最低消费、禁带酒水”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如发现,有权对其进行起诉。然而,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后,多数受访消费者并未表现出太大的热情、多数餐饮企业则表示会“灵活应对”一样,“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的规定,同样面临失效的风险。

  现实中,商家在对付“最低消费禁令”上,已然总结出一套成熟的经验,这边刚规定禁止设置最低消费,那边就“灵活应对”出了一个消费人数门槛,变相地达到了设置最低消费门槛的目的,从而让新政面临流产之虞。如此看来,对复杂的市场行为而言,过于简单化的政策举措要发挥作用,还需要详尽的配套措施,否则就会陷入顾及失彼的尴尬之中。在长期的消费习惯和市场规则下,治理最低消费门槛显然不能一禁了之。

  比较而言,在中国现有的治理环境中,行政的作用是比较强大的,而权利保护相对较弱。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民事往往让位于行政和刑事,甚至存在用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赔偿的现象。无论是环境治理、生态保护,还是食品安全、产品侵权,往往都是行政处罚“一罚了之”,民事赔偿路径不通或行路艰难,而惩罚性赔偿更是严重缺位。即便将违规企业罚得倾家荡产,对权益受损的消费者而言,也似乎毫不相关。

  有善法才有善治,这是法治建设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要全面实现治理的法治化,立法的质量具有基础性作用。《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效用被“下有对策”抵消,执行前景难言乐观。法治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社团、民众个体都是不可或缺的主体,离开了互动与配合,就不可能有善治。□堂吉伟德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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