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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合同骗朋友做生意 将20万"股金"挥霍一空

2014年11月03日 13:33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柳州市男子何某邀请老朋友刘某一同经商,然而,何却伪造了一份租地租赁合同让刘某投资,结果资金一到账,何某便携款挥霍。10月29日,鱼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何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

  2013年1月,何某找到老朋友刘某商量共同投资建设休闲山庄和养老院。为使刘同意投资,何伪造了一份《租地租赁合同》,谎称其已租下位于柳南区一处约80亩的坡地。刘信以为真,便与何签订了以入股形式对该租赁土地共同经营建设管理的《协议书》,后于当年3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0万元存入何的账户。当日,何便将该20万元全部转走,挥霍一空。

  之后,刘经常问起项目进展情况,何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2014年1月7日,何提出解除合作关系,并承诺在2014年1月15日前退还20万元。2月28日,何退还刘1万元后,双方签订解除合作关系的《协议书》,约定今年3月30日何一次性退还19万元给刘。由于迟迟不见何还款,4月18日,刘到政府部门了解到,之前自己与何签订投资的项目并不存在,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4月29日中午,警方将何某传唤归案,并对其身上的现金5000元予以扣押,后发还给刘某。经鉴定,《租地租赁合同》上的公章均系伪造。

  今年9月,鱼峰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对于何某辩护人提出的“何与受害人签订投资协议,并没有非法占有受害人投资款,只是代为保管”的说法,法院审理后不予采纳。法院认为,何某的行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李丽)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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