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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私换广告招牌遭起诉 被判赔偿万余元

2014年11月03日 15:25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签了协议约定,公司免费为饭店制作广告牌,饭店则只能在灯箱放置公司指定啤酒品牌的广告。没想到,饭店私自更换灯箱内容。

  2013年,长江公司与悦达饭店签订《协议》,约定悦达饭店必须销售长江公司系列的啤酒产品,由长江公司为饭店制作店面灯箱牌,如果饭店在合同期内把灯箱招牌拆除或更换为竞争品牌,必须赔偿长江公司12000元。悦达饭店一共设有两个广告灯箱,其中一块就是由长江公司出资制作的。但饭店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灯箱上的广告招牌更换为印有竞争品牌产品的招牌,且不再销售原告生产的啤酒。为此长江公司起诉至琼山法院,要求恢复原状并索要12000元赔偿金。

  悦达饭店表示灯箱是长江公司自行制作,对4000元的制作费不予认可,12000元违约金也明显过高。

  琼山法院认为,灯箱已经经过加工改造,如又将其拆解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加之长江公司也同意在悦达饭店支付12000元违约金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故法院驳回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琼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悦达饭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林菲 通讯员 林玥希)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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