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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输液后死亡家属索赔46万元 法院认定无因果关系

2014年11月04日 09:49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大涌镇居民柳某艺因身体不适找到药房工作人员宋某永进行输液治疗后死亡,柳某艺家属起诉索赔46万余元。后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报告认为,宋某永进行输液治疗虽属于非法行医,但输液与柳某艺死亡的结果间并无因果关系,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驳回了柳某艺家属的请求。

  病人输液后死亡

  郭某忠于2009年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012年投资成立国药堂。2012年12月4日晚,大涌镇居民柳某艺因肋骨疼痛全身不适,其妻宾某梅到其住所附近的国药堂买止痛药,当时国药堂的工作人员宋某永到柳某艺住处对其进行治疗,开了两瓶葡萄糖给柳某艺服下,并留下两瓶葡萄糖吩咐其过30分钟后再服下。次日3时许,柳某艺死亡。

  宋某永次日被警方拘留。当月31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某艺在严重高血压性心脏病并心功能不良的基础上,因双肾脏及肝脏的急性化脓性炎症,导致脓毒症并发DIC因感染中毒性休克而死亡。

  之后,因证据不足,宋某永被释放。柳某艺家属不服,去年1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药堂、郭某忠、宋某永支付宾某梅以及柳某艺的父母子女共5人462928.6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认定为非法行医

  一审法院认定宋某永的行为与柳某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宋某永从卖药给柳某艺至其死亡,其接触柳某艺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能认定宋某永的行为延误了柳某艺的治疗。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宾某梅等5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宾某梅等5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宋某永存在为柳某艺进行输液的非法行医行为。原审对此认定有误,二审予以纠正。

  但根据司法鉴定,宋某永的行为与柳某艺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宋某永不存在非法行医行为有误,但因宋某永的行为与柳某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审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中山中院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记者张翔宇)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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