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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私刻公章伪造裁定书 回应称问题不属实

2014年11月04日 13:53 来源:海南日报 参与互动(0)

  一场耗时近一年投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原任法官罗陈彪“私刻公章伪造裁定书”事件今天终于有了调查结果,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经过多番调查核实,湖南男子晏文彬反映罗陈彪“私刻公章伪造裁定书”的问题不属实。

  尽管调查结论出炉,但这起投诉事件本不该发生。由于法院执行信息没有联网,导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美兰区人民法院两家法院对同一处房产进行了两次执法裁定;而且原承办法官粗心大意多次修改裁定书。最终导致利害关系人反复投诉。

  进行真伪鉴定

  当事人诉法官私刻公章

  2013年12月26日,晏文彬将自己持有的一份龙华区人民法院667-3号裁定书复印件,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裁定书复印件加盖的龙华区人民法院公章印文的真伪进行鉴定。晏文彬个人向公平鉴定中心提供了三份比对样本。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于次日即2013年12月27日作出鉴定结论为:检材上的龙华区法院公章印文与公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公章所盖。

  晏文彬由此认为该667-3号裁定书复印件属于假印章、假文书。相继向中央巡视组、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口市纪委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投诉,反映龙华区法院罗陈彪法官在办理(2003)龙执字第667号执行案件过程中,私刻龙华区法院公章,伪造(2003)龙执字第667-3号民事裁定书。由此损害了其对海口市面前坡24号房产中第五、第六层房产的所有权。

  按照省高院的要求,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龙华区法院安排专人组成调查组,对晏文彬反映的问题展开全面调查。

  无真实合法来源

  鉴定机构拒绝鉴定

  经调查,晏文彬提供作为检材的667-3号裁定书是复印件,无法证实其真实、合法来源,至今未提供原件。晏文彬提供给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比对样本的三份裁判文书,没有经过龙华区法院认可,公平鉴定中心也没有从龙华区法院提取公章的比对样本。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受理晏文彬的鉴定委托并作出鉴定结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

  2014年6月27日,晏文彬向龙华区法院提交了立案复查和对667-3号裁定书复印件鉴定的申请书。8月5日,晏文彬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中心的主持下,从省高院登记在册的鉴定机构中随机抽签选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本次鉴定机构。该研究所经审查认为,检材是复印件,且所盖印章模糊不清,拒绝接受鉴定委托。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又依晏文彬请求,将检材送至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以同样的理由拒绝接受鉴定委托。后晏文彬又请求将检材送至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同样不予受理。

  最终调查认定,晏文彬持有的(2003)龙执字第667-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并非出自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晏文彬反映罗陈彪“私刻公章伪造裁定书”的问题不属实。

  信息沟通不畅,同一房产

  被两次执行给不同当事人

  尽管“私刻公章伪造裁定书”的问题不属实,但调查中发现被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过的一处房产,时隔5年后被美兰区人民法院再次执行裁定。对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顺华告诉记者,由于执行信息联网系统没有建立起来,而且涉案房产没有办理房产证,最终出现了这起事件。

  调查发现,涉案房产原为海南港龙轩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树德所有。该大楼执行时未办理房产登记,无房产证,房产的土地登记在周树德名下。2003年11月13日,龙华区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港龙轩公司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为罗陈彪。在执行过程中,龙华区法院以周树德注册资金未到位为由,追加周树德为该案被执行人,在其未投足的注册资金4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龙华区法院于2005年4月8日作出667-3号裁定书,将涉案房产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按评估价人民币253270元抵债给金浩安公司。同年4月18日,金浩安公司与张旭根签订《债权、房产权属确认协议》,将上述房产确认归张旭根所有。

  2009年12月11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志坚与被执行人周树德货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美执字第63-3号执行裁定,将涉案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按评估价人民币460987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庞志坚抵偿所欠相应的债务。庞志坚于2010年3月9日以42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产及所占用的相应土地转让给晏文彬。

  龙华区法院和美兰区法院执行中先后处分了相同的房产,引起了涉案当事人和相关权利人的投诉。美兰区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裁定,撤销该院63-3号裁定。至此,庞志坚取得涉案房产依据的裁定书被撤销,晏文彬向庞志坚购买涉案房产也失去了依据。晏文彬由此开始了投诉之路。

  多次修改裁定书

  涉事法官被通报批评

  在龙华区法院归档保存的卷宗中,没有向晏文彬送达裁定书的记录;随卷存档的裁定书与晏文彬持有的667-3号裁定书复印件在字体、排版格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经调查,龙华区人民法院原任法官罗陈彪在承办(2003)龙执字第667号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因错漏字和文字笔误而多次修改裁定书的情形,导致出现了多份经过补正后的(2003)龙执字第667-3号民事裁定书。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11月8日对罗陈彪进行通报批评,龙华区法院对罗陈彪进行了诫勉谈话。2013年6月4日,罗陈彪按正常程序办理了退休手续。(本报海口11月3日讯)(记者 宗兆宣 李关平)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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