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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更应从立法层面反思跨区域用盐“奇葩”

2014年11月05日 13:55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人们痛批跨区域用盐被罚是专营垄断奇葩的时候,是否更应该反思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与公众整体利益格格不入的地方法规为什么能够堂皇出台

  先是河南,后是江苏,最近接连两起市民因“跨区域用盐”而遭受处罚的事件受到了舆论的关注,网友惊呼“奇葩、荒诞!”

  正如有媒体评论所说,这种“奇葩罚款”的根源在于政企不分、高度垄断的盐业管理体制。众所周知,这种管理体制严重背离了市场经济规律,但由于专营带来巨额垄断利益,各级盐业公司竭力强化专营体制。为了维护这种极不合时宜的体制,盐业打着“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的口号,实质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垄断地位。

  此评论可谓切中要害,但同时又不能不看到一个尴尬的事实:两地盐业部门对跨区域用盐的市民进行处罚虽然使人哭笑不得,让公众油然而生“今夕何夕”之感,然而就表面而言,他们的处罚并非于法无据。从法律上说,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区)都立法制定了地方性盐业管理条例,而且至今并未将其废除。尽管类似条例毫无例外均是为了强化各地盐业部门的垄断地位,但这种垄断和在垄断基础之上而进行的处罚却并未违法,相反还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这样一种情况之下,人们痛批跨区域用盐被罚是专营垄断奇葩的时候,是否更应该反思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与公众整体利益格格不入的地方法规为什么能够堂皇出台?

  用当下的视角看各地的盐业管理条例,其不合时宜当然毋庸置疑。但需要明确的是,即使是在立法当年,因为已经是在市场经济改革启动之后,这些地方法规的荒诞也是昭然若揭。而其之所以面世,并对公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显然是因为地方或者部门的利益压倒了一切,而法律法规本身应具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被抛在了一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曾经强调,“一部法律必须接地气、真管用”,“立法时能具体则具体,能明确则明确,要提高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所指向的都是一些法律滞后于现实、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都有待提升的缺陷。 ■ 黄波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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