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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房产商”违法买耕地建住宅楼被判刑

2014年11月06日 13:54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池甲等人在仓山区浦下村违法购地、无证盖起住宅楼,然后把每套单元房以10多万元的超低价卖掉,从中共获利上百万元。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池甲等人有期徒刑两年到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的罚金。

  2007年初,看中旺盛的房地产市场需求,闽侯人池甲以56万元的价格非法购得仓山区浦下村新兴桥附近0.92亩土地。这片土地原本属于耕地,1999年曾某某向浦下村委会缴纳2.76万元土地补偿费后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池甲与同案人林甲、李某某共同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幢七层住宅楼,楼内有24套单元房。

  他们之间内部约定,林甲负责管钱,池甲负责管账,李某某负责管理工地。住宅楼盖好后,他们以每套单元房10多万元的超低价公开对外销售。虽然这些房子都无法办出产权证,但还是有不少贪图便宜者前来购买。这些房子很快就基本售完,池甲等人共收取了售房款277.35万元。扣除相关成本,池甲、林甲、李某某共非法获利39万多元。

  2007年3月,林乙以85万元的价格向浦下村村民池乙非法购得该村新兴桥附近一亩土地及地上别墅。该土地原属耕地,1997年杨某某、黄某某向浦下村委会分别缴纳1.25万元土地补偿费后,各自取得0.5亩土地使用权。2004年,池乙从杨某某、黄某某处买得该土地,盖了一栋别墅。

  池甲、林甲、池丙等人找到林乙、李某某,共商发财大计。他们决定,将林乙购得的别墅推平,然后在该地块上建设一幢七层高的住宅楼,内部包含36套单元房,建好后以每套10多万元的低价对外公开出售。在很短的时间内,除了还留两套外,其他的单元房都成功售出。他们共收取了售房款420.84万元。扣除相关成本,池甲、林甲、池丙、林乙等人共非法获利近75万元。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池甲、林甲、林乙、池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侵害了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使用权,被告人池甲涉案金额1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甲、林乙、池丙涉案金额7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且系共犯。

  据此,该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池甲、池丙、林甲、林乙有期徒刑两年到三年不等,并各处以罚金10万元到15万元不等。(记者 陈鸿星)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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