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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合伙绑架中学生勒索钱财 分别获刑

2014年11月06日 15:29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三名男子经预谋合伙绑架一名中学生,企图勒索钱财,岂料勒索未果,还于作案当日就被悉数抓获。日前,经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三人分别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张某某系同村村民,案发前由被告人李某某提议,三被告人预谋对他人实施绑架行为,并准备好作案用的匕首、胶带等物品后,由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个人的电动轿车,于2014年3月24日6时许,在临清市东外环路新华中学附近,由被告人张某某假称问路,将骑自行车途经此处去上学的学生刘某(男,1999年7月2日出生)拦住,后强行拖至电动轿车上,将刘某所骑自行车扔在路边绿化带内。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捆绑刘某手脚,用胶带封嘴,用毛巾将刘某的眼睛蒙住。

  后三被告人将刘某带至被告人李某某家中看管,经询问刘某父母信息,于7时40分许通过电话、短信向刘某的母亲索要现金6万元,被害人父母于24日9时向临清市公安局报警称被害人刘某被他人绑架索要赎金。

  当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电话要求刘某的父亲将赎金送至临清市先锋桥附近,遭刘父拒绝后,被告人李某某担心被害人家人报警,就骑摩托车回到其家中,将手机卡丢弃。当晚七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担心罪行败露,将仍被绑手蒙眼的被害人刘某带至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崔庄附近扔下。后刘某自己解开绳子,撕开嘴上的胶带,解开蒙眼的毛巾,顺大路走到临南饭店求救。同日晚,三被告人在一饭店吃晚饭时,被临清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判决书还显示,2008年4月16日,被告人付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付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庞孝君记者陈学超)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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