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人行道上被天降砖头砸伤 管理缺失政府担责
中新网重庆11月6日电 (赵彬 谢一 谢春艳)正常行走在人行道上的徐女士突然被路旁山坡上滚落的砖头砸中。这“飞来横祸”给徐女士造成中型颅脑损伤、创伤性视神经病变、鼻骨粉碎性骨折等伤害。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徐女士将可能的侵权人重庆国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航桥钢结构有限公司、彭水县绍庆街道办事处、彭水县汉葭街道办事处、彭水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彭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彭水县林业局7家公司及单位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记者6日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进行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由裸岩钢网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绍庆街道分别承担81458.84元的补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重庆航桥钢结构有限公司案发时正在施工,结合现场照片,航桥公司施工使用的砖块极有可能是造成徐某受伤的砖块。绍庆街道办事处对其辖区的公共设施即健身步道具有管理职责。而且该健身步道在施工中也有使用砖头的事实。根据现勘笔录及办案民警的证实,搁置于健身步道上的碎砖头位于徐某受伤上方,该处的砖头坠落,也有可能导致徐某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重庆航桥钢结构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其余被告不存在侵害的可能性,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此案二审宣判后,办案法官释明,政府单位作为公共设施的管理人,应当对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维护和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