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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试点医疗纠纷专项鉴定规则 破解调解难

2014年11月08日 09:1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杨傲多

  □本报通讯员邹艳平

  “将以市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形式出台专项鉴定规则,规范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提升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与专业性。”11月4日,四川省绵阳市首届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及医患沟通技巧研讨会传出这样一条消息。

  据了解,此次研讨会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制度和机制尚不完善、医患矛盾相对尖锐的情况下,对创设性引入准听证程序、临床专家辅助鉴定机制以及双方共同送检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绵阳市司法局副局长罗苑瑗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此次研讨会的规则是广泛遵守的本地行业规范,运行成熟后将报请省司法厅推广,再经市人大或者政府出台地方规范性文件。

  医疗纠纷调解

  仍存七大难点

  “医疗纠纷之所以产生,从社会因素上看,包括医疗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等因素;从医方因素上看,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特异性等特殊性,医疗服务管理存在以药补医、医疗任务过重等缺陷;从患方因素上看,部分患者对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存在为经济利益采取非理性维权,医闹推波助澜激化矛盾等因素。”绵阳市司法局调研员乔建钢说,基于以上原因,绵阳市致力于努力建立健全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2011年7月,绵阳市司法局牵头成立了由司法行政、卫生部门相关人员和部分法律专家组成的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始尝试和探索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工作。几年来,市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纠纷494件,成功调处423件(含引入鉴定程序),进入诉讼程序50件。在这些纠纷中,市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115件,调解成功98件,进入诉讼程序14件。绵阳市医调委在多起重大疑难医疗纠纷的调解中,既坚持责任明确,又坚持自主自愿,最大限度地做到了调解结果的公平公正,收到显著效果。

  乔建钢认为,目前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医疗纠纷预警、处置机制尚不健全,稍有不慎容易导致矛盾激化;缺乏统一协调指挥,不能形成协调一致的整体工作合力;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与医调委的协调配合还不顺畅,影响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的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有的医院在医疗纠纷处置制度方面还有待完善;有的医院在医疗纠纷预防工作方面还做得不够;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保障机制未得到解决,调解工作开展面临诸多困难。

  要做好医调工作,不但要将“不违法”作为调解工作的原则底线,更要建立互相信任,奉行中立,运用好“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疏导,果断处理,避免“夜长梦多”——这是乔建钢对医疗纠纷化解的亲身感受。

  探讨鉴定规则

  规范“参与度”

  司法鉴定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手段,因此,此次研讨会的一个热点就是对《绵阳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进行讨论。

  《绵阳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提出了一些建议: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引入医患双方及鉴定方的准听证程序、临床专家辅助鉴定制度、双方共同送检制度以及结论规范表述等。上述程序已在绵阳市部分鉴定机构进行试点,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记者了解到,四川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试点后,受理案件范围扩大到了宜宾、广元、南充、遂宁等地,采信率达到了98%,提高了60%以上,鉴定意见公信力明显增强。

  对于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是否确定参与度的问题,四川民生司法鉴定所资深法医学专家蒲久元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蒲久元提出,“参与度”是赔偿医学为法学上确定因果关系而研究发展的新概念,是指被诉对象在诉讼损害结果中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的初步介绍。

  在法医学司法鉴定案件中,部分学者认为“参与度”是法官认定责任的问题,不应由司法鉴定人员在鉴定结论中予以明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只按全责、无责、大部分过错责任、小部分过错责任以及同等责任划分方法确定过错过于粗略,而不作“参与度百分比的划分”,将给法院审判和行政调解留下难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五个责任划分法之间跨度较大,法官及行政调解人员建议司法鉴定人将百分比划细一点,便于操作。

  蒲久元认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意见应当根据委托方的要求,适度引入“参与度”概念,但不应采用确定比例表述法,而应采用比例幅度表述法。

  民生司法鉴定所经初步研讨认为,“参与度”的概念和“百分比”是司法鉴定人对医疗纠纷过错程度用临床医学和法医损伤学及过错原则进行责级别范围内偏轻、偏重的量化过程。医疗过错鉴定应引入“参与度”概念,高度重视全面因果关系分析,而非“全或无”的直接因果关系分析。

  罗苑瑗告诉记者,目前,“参与度”这一概念存在被滥用和误用的现象,规范司法鉴定意见表述以期符合司法鉴定公开性、公正性和独立性要求,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规范“参与度”的适度引入问题也是此次研讨会的重点议题,绵阳市司法局将在与学界、法院系统持续研讨的基础上,完成司法鉴定文书表述与“参与度”认定的统一规范,并以行业自律规范的形式予以颁行。

  完善鉴定制度

  有效化解纠纷

  如何完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制度,四川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魏倩认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活动中引入准听证制度和临床专家辅助鉴定制度很有必要。魏倩提出,准听证制度主要以会谈或书面表达形式,必要情况也可以单独采用书面表达形式,其建设性在于可以充分了解了医患双方的争议点,使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可以针对争议点予以足够注意,在鉴定书中做好解释工作,最大程度地化解双方矛盾。

  今年5月,四川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在对何某死亡与某医院医疗纠纷一案的司法鉴定过程中,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并在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双方询问。通过询问,鉴定方全面了解了医患双方的矛盾焦点,并且在案情分析中以会诊形式举行了专家讨论会。之后,鉴定方作出了医院存在过错,该过错对何某死亡的发生系次要因素的鉴定结论,该结论出具后迅速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目前此案已达成赔偿协议。

  “临床专家辅助鉴定制度的必要基础在于,医疗过错鉴定与临床医学高度相关的特殊性。”魏倩说,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市场对鉴定人专业程度的客观要求也随之增加。法医类司法鉴定人因长期脱离临床工作,所以对部分临床专科知识、临床经验以及对临床医学发展现状及前沿认知存在一定不足,这项制度的建设性在于可以补充这一欠缺,从整体上提高司法鉴定行业的执业水平,从而提高司法鉴定行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另外,临床医学与法医学在实践交流中得以互相助力,有益于提高双方在面对跨领域案件时的专业水准,对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很有意义。

  “客观公正的司法鉴定能为有效化解医疗纠纷提供良好的助力。此次会议在前期引入准听证程序、临床专家辅助鉴定、双方共同送检等机制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就这些创新机制引入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行业自律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得到了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单位的一致认同,为构建、完善绵阳医疗纠纷司法鉴定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为社会各界关心与监督司法鉴定提供了平台。”罗苑瑗说。

【编辑: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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